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动物的法律客体地位在传统上没有争议,但随着地球生态危机的发展,诸多环境伦理学家开始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范式带来的种种不良后果,伴随着西方大规模的动物解放运动,要求给予动物权利的呼声日渐高涨。很多国家法律针对动物保护主义者的呼声作出了回应,因此有关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在近年来成为法学界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动物法律主体论的提出背景与理论建构。指出动物法律主体论的现实背景是地球生态危机,观念背景是动物解放和权利思想,政治背景是绿党势力的在立法上的影响。动物法律主体论的理论渊源是西方环境伦理学中有关自然权利和动物道德权利的论述。其论证依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道德主体上升为法律主体是善良法律的要求;二是法律主体来自法律的拟制;三是制定法和诉讼实践上已经承认动物主体地位。 第二部分评析了动物法律主体论在融入民法体系的现实困境和原因。首先阐述了动物作为权利主体在利益的确定、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等诸多方面的障碍因素。进而指出其原因在于动物民法的基本精神在于保障民事主体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这种精神意蕴着法律主体的核心标准是"意志能力",动物成为法律主体即意味着对意志能力这一核心标准的彻底颠覆。 第三部分首先从理论层面对动物法律主体论进行全面反思,指出支撑动物法律主体论动物道德权利的伦理哲学立场、人际同构法哲学立场以及法律关系一体论的立场的悖论或不足,进而分析动物法律主体论论证依据的缺憾,对动物法律主体论的说服力提出了质疑,并通过论述主流法理的比较优势,得出动物仍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结论。 第四部分试图以民法的视角来探讨在民法中如何对动物进行保护的问题。首先对法律客体进行等级排序的问题提出了疑问,指出对法律客体进行等级划分没有意义。进而尝试提出了动物民法保护的若干对策。最后指出基于民法机制的明显局限,动物全面保护应该诉诸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其着力点在于动物保护专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