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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处理国际和国内民商事纠纷中,普遍地被人们所采用。随着仲裁制度的不断发展,当事人对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期望值也不断提高,希望由公正、独立的仲裁庭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已成为案件当事人的共识。仲裁回避制度本质上是对仲裁权主体公正性进行监督的一项机制,在整个仲裁程序中作用重大,容易出现问题,它已成为现代仲裁制度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仲裁立法以及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皆规定了仲裁员回避的相关内容,但与国际上一些通行做法相比,现有规定在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方面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从而极大减损了这一制度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仲裁回避制度在仲裁制度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公平公正的保障与维护。本文透视现存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合理重构这一制度进行探讨,对正处于发展中的中国仲裁制度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规则和制度层面上保证仲裁员的公正独立是仲裁程序正当性的重要基础之一。仲裁制度的设立有其自身的价值存在,其程序设计也有自身特点。虽然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回避的对象、条件、程序等都作了规定,但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仲裁回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在保证公正的同时,仲裁的效率原则得不到充分体现。我们应该用动态的眼光去审视现行仲裁回避制度的不足。当前国内外对仲裁回避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提出回避的程序、条件、仲裁员信息披露、“无因回避”、“瘸腿仲裁庭”裁决的效力等方面。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回避制度的规定,对比国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对该制度的规定及实践,以仲裁实务为依托,并就如何合理重构这一制度进行探讨,提出了违反回避制度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同时在如何完善提出回避的程序及条件等方面提出了看法。为仲裁工作者在办理仲裁案件时正确把握什么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程序、当事人滥用回避请求权或者仲裁员违反回避制度时责任的承担等提供可操作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