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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适用标准是指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所应具备的量刑条件,以区别于其他法定刑和刑罚执行方式的适用。死缓适用标准分为死缓适用的前提条件和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其中,死缓使用的实质条件存在着逻辑缺陷和立法技术方面的缺陷,二者集中表现为死缓适用标准的模糊性、不明确性。为了完善死缓的适用标准,增强死缓适用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亟须明确死缓的适用条件。具体完善方式为以立法完善为主,司法完善为辅,使得刑法关于死缓适用的条款具体化。立法方面的完善途径主要是:首先,以“保留死刑并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为导向,确定扩充死缓适用条件的立法倾向。准确把握死缓的适用条件,既要适当的增加死缓的适用,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又要严格区分生命刑与非生命刑的界限,避免死缓被错误适用。其次,对影响死缓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进一步规范化,经常适用的自首、立功等情节的适用条件由选择适用变为应当适用,减少适用过程中的争议和困惑。再次,将死缓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酌定情节法定化。酌定情节在具体案件中的作用有时会强于法定量刑情节,把酌定情节纳入到法律规定之内能够使其得到司法工作人员应有的重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这些酌定情节主要是指犯罪动机、犯罪手段、被害人的过错、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害方谅解、犯罪的时间、地点、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民意。司法方面的完善途径是通过提高死缓案例的说理性、公开死缓判决书、明确指导性死缓案例的效力和救济来完善死缓案例指导制度,用具体的、有代表性的死缓案例指导量刑,从而对死缓的立法完善起到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