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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逐渐提高,冷冻胚胎技术已经越来越成熟,被众多不孕不育夫妻所接受。2014年发生在江苏省无锡宜兴市的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标志着我国与冷冻胚胎相关的权属纠纷已经需要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展时间较短,关于冷冻胚胎的现行法律几乎空白,现行法规中仅有我国卫生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中的部分内容有所涉及,对冷冻胚胎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从民法角度予以规范,并且卫生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中所涉及的内容在适用对象上存在局限性,其目的主要是规范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且法律效力较低,在司法审判中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裁判依据,为了冷冻胚胎所引发的现实矛盾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就需要构建关于冷冻胚胎的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其特殊的法律地位从而进行特别规制,满足人们对解决所涉及的相关纠纷的法律需求与现实需要,适应时代与社会发展的趋势。本文阐述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三种学说,理论上主要包括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是最先需要明确的问题,综合阐述关于冷冻胚胎的不同理论观点和立法规定,通过对比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的三种学说,本文采纳杨立新教授的观点,认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应为伦理物;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冷冻胚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离异后、夫妻一方死亡几种情形下的权利归属和行使规则认为冷冻胚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离异后归夫或妻一方,夫妻一方死亡归生存者一方,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剩余冷冻胚胎如何处分,其处分主要有三种方式:销毁剩余的或无主的冷冻胚胎、将其用于科学研究或捐赠给其他不孕不育夫妻;第四部分主要解决夫妻双方死亡情形下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对冷冻胚胎的可继承性进行分析,并试分析冷冻胚胎的继承规则,包括主体范围规则、继承的顺序规则、不适用于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继承人之间享有共同共有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无继承人时的处理、遗嘱继承对法定继承人的影响等六方面,进而阐述冷冻胚胎继承限制,包括继承人对冷冻胚胎的使用、处分、占有的权利都受到限制,且继承人不享有其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