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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无效合同作为合同效力制度的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交往中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的地位和职能。本文共分为四章和结语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无效合同效力的分析。主要论述了无效合同的无效性以及无效合同效力的特别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合同主要是有以下几种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对于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其效力应然的为自始无效。立法者对这一立法政策的考量,实则肯定,实践中也多为赞许。但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一概的视为无效合同范畴,不免为过。关于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实质上是当事人以何种诉由向法院起诉和举证的问题,法院对此不能依职权加以干扰,此为肯定。如果即使当事人未主张无效合同的撤销,其仍可周全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那么,在理论上对此进行纠结就无必要。第二部分论述了无效合同法律后果之一:返还财产。论文首先阐述了学者对财产返还请求权性质的不同观点,在此基础上,对合同无效时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究竟是物权请求权抑或是债权请求权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两种请求权为竞合的关系,但合同无效并非在所有的情形下都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如合同标的物为无体物或者无法返还的,此时,应转而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第三部分论述了无效合同法律后果之二:损害赔偿。合同被宣告无效后,除了因合同履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当事人还得就其因基于对合同的信赖而准备履行或已经付出的履行合同的费用,请求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予以赔偿。这种赔偿责任的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但一方当事人因过错造成了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应该是侵权责任。第四部分论述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适用的问题,其中包括无效合同确认诉讼时效的适用以及无效合同确认后相关权利诉讼时效适用及其起算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