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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一般认为,亚洲和拉美的金融危机是由不恰当的金融自由化引起的,由于金融市场的失灵,必须引入政府干预。然而,一个被忽略的事实是,拉美和东亚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在经历了市场开放的好处后,才面临金融危机的。由此引发思考,政府干预为什么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成功,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却业绩不佳?为什么干预政策在某一时期支持了经济增长,而在另一时期却阻碍了经济增长?本文以此为切入点,从制度层面出发,分析了金融市场的制度特质,探讨了金融制度和金融发展的内在联系,考察了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在现代经济学流派的划分中,一个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这个流派是如何处理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的。所有这些学派,无论是崇尚自由的市场还是崇尚政府的干预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都在理论推演过程中隐含地采取了不同的人性假定:在市场中,任何人和机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由一个个政府官员构成的这么一个“政府”,其行为方式是完全利他的,并且,这样的“政府”能够清楚地辨识出何时以及多大程度上市场发生了失灵。在这种双重人性假定的基础之上,各流派争论的焦点就变成了一个微观经济学领域中的问题:市场能否正常运行。
新制度经济学把市场看作是一种制度,价格不仅受供求关系调节,而且还受习惯、规范、法律等制度因素调节,解释了价格形成和波动背后一系列契约活动。“市场本身也是一种制度,它涉及社会规范、习惯、制度化的交换关系,以及信息网络,这些本身要被解释的。”由于市场的信息交换和契约活动,导致了市场的制度化,组织化。作为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也是从事金融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关系契约的网络。
金融市场的存在意义是与不完全信息及不确定性和人的有限理性联系在一起的,从不完全性和有限理性假定出发,金融活动就必然面临奈特极为重视的不确定性及科斯的交易成本。由于不确定性存在,人们不能完全掌握对自然及其交易对手的认识,这意味着当事人在决策时可能犯错误。在信息不完全时,信息就成了稀缺商品,人们寻求决策的准确性,必须为获得信息而付费。当事人的财富和人力资本是有限的,他获取信息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因而信息获取的方式及其获取的程度会融合到契约中,通过契约来决定资源配置的效率。在考虑信息或交易成本的前提下,金融市场是不完全的。
信息的不完全性导致了不完全的金融合约和金融市场,由于新古典经济学只关注契约结束那一刻的交易活动的组织,因而把完美市场当作一个理所当然的存在物,对其作用的组织反而模糊了。但正如米塞斯强调,市场是一个过程,从签约前的信息搜集到签约过程中的谈判,直到签约后的执行活动,无一不贯穿着不确定性,这是当事人根本无法预见的。我们把包括各种制度因素在内的市场调节机制称作关系契约制度,金融市场不完全性的核心在于金融契约的不完全性,当人们通过不完全合约配置金融资源时,权力的调节比价格和数量的调节要重要的多。权力扎根于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游移于其中的金融交易就不可能是个别性交易,而是关系性交易。假定契约的制度环境不变,那么不完全契约的有效性取决于第三方证实的困难程度上。关系契约内含着一个有弹性的权力结构调整机制,它取代价格机制成为主要调节工具。
金融交易作为一种复杂交易,所涉及的权力安排是多层次的。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完美,催生了金融中介机构。金融中介能够改善最终各方直接交易的无中介市场,并且凭借对信息租的要求权重新介定了金融交易的初始权力安排。金融市场上还存在另外一种权力主体。因为无论中介机构存在与否,参与交易的当事人之间都有一个行动协调问题。所以,必须引入一个拥有强制力的第三方一政府。政府把金融交易中普遍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提炼出来,制定标准的债、股票等契约法,并强制当事人把这些法规当作交易的基本规范。政府制定和实施契约法的过程也就是供给公共品的过程,政府因提供了公共品而拥有了干预金融交易的权力,政府的收益便是因契约法的实施所节约的交易成本。
金融市场是制度化、组织化的金融交易,制度在交易中形成和发展。所谓金融制度,就是指有关金融交易的全部制度安排或规则的集合。通过这些规则和制度安排,制约支配和影响着金融交易这一特定的经济模式与经济关系,并构成了金融发展与演进的轨迹和方式。金融发展与演进,是在制度层面上展开的。金融制度概念的基本轮廓由若干规定构成,同时也是动态地发展变化的。制度变迁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它将经历均衡一非均衡一新的均衡的循环生命周期过程,这一动态的状态决定了金融发展和深化的演进方式。金融制度不是简单的金融体系构成,也不是简单的游戏规则,而是一个有机的、开放的系统。金融制度对于各国国民经济乃至整个世界经济而言,就像人体的造血器官一样,至关重要。金融制度的构成,包含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制度的实施机制。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准则和实施的组合所作的边际调整。从制度的供求方面来讲,金融制度变迁是一个国家中金融制度供给和金融制度需求两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正式的金融制度往往通过政治过程表现出来,在这个政治过程的背后是制度供给者和制度需求者之间的博弈。控制力强的政府经常使金融制度的供求市场处于一种侧重于卖方垄断的情况。此外,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的同时也是需求者,这是政府在金融中的双重身份。
转轨经济中,金融制度是金融改革的函数,金融改革是影响金融制度变迁的一个显著变量。而金融改革政策的出台,又是政治上讨价还价能力较强的一方利益偏好的函数。一般来说,金融改革推动了金融制度变迁。金融制度及其变迁的经济后果,即金融发展,是通过金融制度框架影响金融产权形式及其行为实现的。现有的制度框架定义了和限制了可行金融产权形式的集合,而这样的一个集合与改革决策者的偏好集、可接受的交易成本空间三者之间的交集,决定了现实中的金融组织形式及其行为,进而决定了金融发展的可能空间。可以简单地勾勒出金融制度与金融发展之间的逻辑关系:金融制度及其变迁→金融产权形式及其行为→金融发展。
供给需求理论是经济学分析经济问题的基本方法。新制度经济学家将其用于制度经济学中来研究制度供求及均衡,不仅拓展了制度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而且也赋予了“制度”概念一些新的内涵。现代经济学家越来越注重对制度供给的研究。因为国家是最大的制度供给者,人和组织是制度的天然供给者,因此制度的供给最终是由国家,组织和个人决定的。制度的供给主要决定于一个社会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的力量对比,以及制度供给的成本收益比较,这是制度供给的前提条件。回顾我国的金融改革历程,金融制度供给都是自上而下的以政府强制性为主导的,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政府需求行为。这种方式的制度供给虽然降低了制度演进过程中的时间成本和摩擦成本,但是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满足微观主体的制度需求,另外,由于政府自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一些问题,也会导致所提供的金融制度的无效率、低效率。对于金融制度供给的影响还有其他方面的因素:如意识形态对金融制度供给的影响,技术层面对金融制度供给的影响。金融发展与深化不仅仅是金融规模在量上的增加和扩大,更重要的是金融体系及货币资金融通效率的提高问题,这是金融发展的基本目标。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首先是通过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的营运效率来反映的,即金融体系的整体运行效率是各个具体金融企业运行效率的集合,而金融制度的首要功能就是能有效地提高各种金融组织的适应效率。制度能提供更有效的组织金融活动的途经和手段。良好的金融制度环境,能使社会资源的配置以有利于金融发展和深化的具有社会效率的方式运行。
在很多情况下,政府首先充当了制度变迁的倡导者。对于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西方作者大体有三种评价:一种是积极的,一种是消极的,第三种是折中的。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金融制度的创新带来金融制度的变迁。研究金融创新中的政府其实就是研究金融制度变迁中的政府。我们认为,金融制度变迁是由于金融交易和范围的扩张以及处于方便交易和流通、节约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成本目的的结果。在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往往是至关重要的,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和程度是形成各国金融发展模式的主要因素。
在金融市场中政府的作用问题上,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干预会阻碍金融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种观点则强调政府应在金融市场积极发挥作用,以促进金融和经济的发展。在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初期,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将有助于国内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