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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采取分类治安管理的方法,分类依据是公共场所的社会功能。这种分类方式主要关注于场所内的活动内容,而忽略了公共场所的空间性,从而容易导致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在维护场所治安秩序中的缺位。公安机关一直处于管理者而非服务者的位置,在公共场所管理中承担了主要的治安责任。而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警务任务繁重的现实困境则为公共场所的管理提出挑战。依据公共场所的空间属性,将公共场所重新分类,以求化解这一难题。公共场所作为城市空间的一部分,具有空间性质。依据安全保障义务,空间的所有权或管理权是确定某一空间治安责任的主要依据。由防卫空间理论可知,空间的物理特性是决定空间防卫策略的依据,对于公共场所来说,开放程度是场所最为重要的物理特征。因此,以场所的所有权和开放程度为标准,将公共场所划分为四种类型:公有开放、公有准入、私有开放、私有准入。将各类场所的特点与多元化治安主体的性质和作用相结合,明确各治安主体在不同类型场所中的治安责任和治理重点。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承担治安责任,在不同类型的公共场所中,公安机关的侧重点不同。当场所内存在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时,公安机关主要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在私有场所内,公安机关较少直接参与场所内日常治安秩序的维护。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是场所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维护场所日常治安秩序的主要责任。与公有和开放型空间相比,私有和准入型空间要求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承担更多的治安责任,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治安防范措施。对于治保会、治安志愿者等其他社会治安主体来说,他们作用的发挥仅限于在公有公共场所,并且场所的开放程度越高越有利于其开展治安防范工作。通过对公共场所的空间分类,各治安主体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实现治安协同治理,为公共场所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