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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以及其他普通法系国家与地区,慈善组织有别于政府与营利部门,是旨在实现慈善目的与公共利益的独立组织。相应地,慈善组织作为私法组织,应当独立于政府,贯彻私法自治原则;与此同时,有别于营利企业,慈善组织又受到慈善目的、公共利益等原则与规则的制约。在此背景下,本文认为,作为规制慈善组织的基本法律机制,慈善法就应当在私法自治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维持平衡关系,既保障慈善组织的独立性,同时确保慈善组织所追求的慈善目的与公共利益的实现。这一主张构成了本文论述英国慈善法制的基本逻辑。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本文对英国慈善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制度架构以及相应的实践经验教训进行系统性的探讨,从而为国内慈善法基础理论的完善与慈善法制的进步提供理论准备。 在导论部分,本文探讨了文章的研究背景与研究课题,研究方法与研究结构,以及与英国慈善法研究相关的文献综述。其中,慈善事业在当代社会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目前慈善事业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英国慈善法制的先进性构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据此,本文以英国慈善法为研究课题,从历史、比较与实证的进路系统地探讨英国慈善法的基础理论、基本原则与主要制度。就研究结构而言,本文将课题分为六章进行论述,分别是关于英国慈善法概说、慈善目的、慈善组织治理、慈善资金筹集、慈善监管以及英国慈善法的借鉴意义。其中,第一章是英国慈善法概说。第二章至第五章是第一章英国慈善法概说部分的详细展开,分别从英国慈善法律制度中的慈善目的、慈善组织治理、慈善资金筹集以及慈善监管等四个维度深入系统地探究慈善法制最为重要的制度架构及其变革。第六章,作为结论,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探讨了英国慈善法对于我国慈善法与实践的指导意义。 第一章是英国慈善法概说。本章系统性地梳理了英国慈善法的基础理论(慈善法理论架构),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慈善法(不限于英国)的基本问题。具体而言,作者以慈善与慈善法这两个基本概念为轴心,对慈善的定义、慈善活动与慈善组织,慈善法的含义、性质、政经社文基础、法源、基本原则与制度进行了审慎的探究,从而为以后各章提供基础的理论框架与背景知识。本章认为,慈善的法律概念虽然与日常理解有相同之处,但毕竟有其自身的特点,应当予以严格界定。慈善可以从慈善活动与慈善组织两个方面进行解读。慈善法规制的是涉及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综合性的社会立法。慈善法以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慈善文化为其政经社文基础。慈善法的法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等,其中在英国成文法化的趋势日趋明显。英国慈善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慈善目的、公共利益、专属慈善性、非营利分配、非政治、独立、非政府等。慈善法的基本制度包括慈善目的认定机制、慈善组织治理、慈善资金筹集、慈善监管、慈善税制等内容。 第二章是慈善目的。本章概述了慈善目的的地位与历史沿革,并结合最新的《2011年慈善法》以及相关成文法、判例法的规定,从慈善目的分类与公共利益要求这两个方面对其慈善目的认定机制进行了探讨。本章认为,慈善目的是英国慈善法制的基石。随着英国判例法的发展以及慈善委员会关于公共利益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关于慈善目的、公共利益等高度抽象化的认定机制被尽可能地全面具体化、特定化了。这对于明确区分慈善组织与非慈善组织,进而建立起相应的慈善特权与监管机制,从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意义重大。 第三章是慈善组织治理。本章首先分析了慈善组织治理的经济学基础、主要特征以及法制架构。在此基础上,本章指出了英国法上慈善组织治理的基础是慈善组织托管人及其信义义务,并从含义、资格、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执行机制等方面对英国法上的这一基本制度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同时,为了确保慈善组织治理的效果,英国法又建立了相应的慈善组织报告、账目、审计与公开制度。本章认为,在英国,慈善组织治理的核心就是慈善托管人的信义义务及其他义务的确立与履行。法律应当进一步完善以慈善托管人信义义务为基础的慈善组织治理机制,同时不断完善相应的账目、报告、审计及公开制度,从而在保障慈善组织独立性的同时,有效实现其慈善目的与公共利益。 第四章是慈善资金筹集。本章首先探讨了慈善资金筹集的概念、意义以及现行法的基本架构。在此基础上,本章对主要筹款方式,即公共慈善募捐、职业筹款人与商业参与人、财政援助制度、贸易与投资制度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探讨。通过对英国法与实践的考察,本章认为,慈善资金筹措方式多元化已经是大势所趋,不仅可以为慈善组织实现其慈善目的与公共利益提供更为坚实的财力保障,同时也是维护慈善组织独立性的重要手段。法律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在不给慈善组织资金筹集活动造成过重负担的基础上,保障捐赠者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保护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心与信任。此外,对于一些新型的慈善资金筹措方式,法律应当予以积极的回应,从而促进慈善组织资金筹措方式的多元化,同时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是慈善监管。本章首先探讨了慈善监管的意义、根据、原则与模式。在此基础上,本章从历史沿革、目标、职能、职权、内部治理架构与基本监管制度等方面对作为独立监管者的慈善委员会进行了系统分析。另外,还对其他监管主体,如法院、首席检察官、地方政府等进行了探讨,并对其角色定位以及相应变动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英国法的研究,本章认为,为了保护慈善组织独立性,同时实现慈善目的与公共利益,应当建立现代化的慈善监管体制。在传统监管方面,监管者应当坚持高效、适度、有针对性的监管机制,同时还要发挥支持功能,采取多项措施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此外,监管者本身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公开、透明与问责机制。 第六章是英国慈善法的指导意义。本章作为结论,探讨了英国慈善法变革的启示,并借鉴其有益经验,指出现阶段中国大陆地区慈善法制的问题所在以及变革路径。首先,本章探讨了如何借鉴英国慈善法的基本原则来变革我国慈善法制的理念与制度。其次,本章主张借鉴英国慈善法来构建我国慈善法的相应制度,例如,设计合理的慈善目的认定机制,建立以慈善组织托管人为核心的治理与问责机制,完善与慈善资金筹集方式多元化相适应的配套机制,以及再造现代化的慈善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