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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在人类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人们将经济着眼点从土地资源的利用逐渐转移至海洋资源的攫取。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对海域使用现象较为普遍,成为常态,同时,也极大推动了有关海洋资源及海域使用权等内容立法活动的开展。以国家海洋局于1993年颁布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为起点,中间历经多部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直至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最终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海域使用权加以确认,这些举措彰显着我国构建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决心。但由于受到特定经济背景的影响,而海域使用权概念又是我国立法所独创,在立法过程中也没有国外成熟的经验予以借鉴,直接导致现有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问题重重。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2014年和2015年的裁判文书公布情况,笔者发现2015年与2014年相比,海域使用权纠纷案件的审结数量增长了百分之二十。我们不难发现,因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上的问题产生的矛盾,已经在诉讼活动中日益显露出来。众所周知,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要想真正的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保障权利的有序行使,就应该以理论研究为出发点,对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内容及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科学和系统的研究。目前关于海域使用权属性问题的争议存在着公物使用权说和私权利说两种观点。本文在分析了不同学术观点后,以《物权法》立法体例为依据,认为海域使用权应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这样的属性界定也符合《物权法》的立法本意。海域使用权既然是财产性权利,应在物权法体系下遵守物权法基本原则并受到排他性的保护。本文研究的现行制度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所涉及的取得、流转、使用及收益等相关问题。但是考虑篇章体系的编排问题,在文中笔者着重对海域使用权取得、流转和消灭三大制度进行分析,在考察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和实践过程中,发现我国现有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与当下经济发展形势相脱节,并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亟待通过国家立法或吸取地方立法经验加以补充和完善。对现有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同时借鉴地方政府科学的实践经验,规范海域使用权取得、流转的秩序,完善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发挥其权利效能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