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精神疾病已成为常见疾病,精神障碍患者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作为弱势群体之一,精神障碍患者值得社会各界关注和保护。另一方面,部分重症的精神障碍患者由于精神无法自控,严重威胁自己和包括其监护人在内的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频发。这些案事件折射出的不是治安问题,而是如何对精神障碍群体开展有效监护的社会问题,更是我国在监护制度设计层面的制度问题。 目前,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的形势仍以“家庭自治”为主,国家及社会力量介入不足,在监护人选任、监护执行支援、监护监督等方面作用有限,监护人选择不合适、监护事务得不到帮助、监护行为不受监督,是造成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不足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建设较为重视,但在精神障碍监护制度领域至今未有大的发展。虽然2013年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进一步细化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事务,但对监护主体的选定、监护事务的支援及监护监督方面仍规定较为含糊,部分制度设计已明显不符合社会形势发展,导致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制度体系不完整,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本文对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公共干预机制研究的目的在于引入公共力量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使其获得正确有效的监护,得到更好的医疗救助和康复条件,保护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本文拟分为5部分论述: 第一部分:主要简单介绍目前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不足导致社会问题的背景,揭示本文研究意义,简叙国内学者研究成果及相关文献,并简要陈述本文研究的思路方法及相关数据来源。 第二部分:引入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及公共干预理论阐述公共干预的必要性,提出实施公共干预的实现路径和基本模式。即本文研究的监护公共干预机制,均从监护主体的决定、监护事务的执行、监护监督三方面研究公共力量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第三部分:简述我国目前现行的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制度设计,并通过对上海部分社区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问卷调查、上海曾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数据统计分析,以上海为例揭示现行制度下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中的问题并分析原因。 第四部分:比较研究境外国家和地区公共力量在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中发挥的作用及其相关制度设计。 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公共干预机制的基本构想。其中,在监护主体的决定方面,提出设立监护法庭、社区精防联勤工作小组等决定机关,并设计了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相结合的监护主体决定机制,提出公共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初步构想。在监护事务的执行方面,详细阐述了公共监护机制的框架设计。在监护监督方面,提出建立监护监督、失职惩罚、监护回归、公权监督四大机制,并提出了监护、裁定两分的监护监督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