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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由于股东的唯一性与传统公司法理论相冲突,长期被排除在公司法调整范围之外,但是它因满足了投资者追求利益独享与风险分担的愿望而倍受青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完善,承认一人公司已逐渐成为世界公司法发展的趋势。我国立法上只承认了国有独资公司及外商独资公司,使规范一人公司的制度不能相应地系统规定,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和实践存在诸多缺陷,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全面建立一人公司制度,正是围绕这一论点,本文对一人公司展开了研究。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一人公司理论与立法概要,主要介绍一人公司的概念、特征、类别及各国的立法例;第二部分全面论述我国应建立一人公司制度,首先论述全面建立一人公司的实践依据,接着论述全面建立一人公司的理论依据,提出了团体性不是法人的本质特征,社团法人是以人为基础的法人,有限责任的基础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允许一人投资者享有有限责任并非对公司债权人极为不利的观点。最后进一步分析我国应全面建立一人公司制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完善一人公司制度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