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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对于现代企业而言有着重要的价值。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很多人选择模仿他人声誉较好的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后者服务上使用,不仅侵犯了商标合法拥有者的权益,还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商标法虽然明确了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然而对商标近似的认定却没有明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商标近似认定的司法解释,但是商标近似案件的复杂性和具体性决定了近似商标认定绝非套用公式那么简单。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介绍的是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鳄鱼国际公司个法国拉科斯特公司都在世界不同地区和国家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和鳄鱼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二者都经营范围较为类似,随着拉科斯特公司业务的向亚洲扩张,两家公司产生了一系列的商业纠纷,最终两家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并认同两家公司可以在相关市场共存。在此背景之下,法国鳄鱼以鳄鱼国际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单独的鳄鱼标识和其他标识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标识一、二、三、四是否与拉科斯特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近似。第二部分是对商标近似原则的理论分析。主要有三个小块,一个是对相关公众和一般注意力的界定,其次是商标近似认定过程中比对原则的分析,最后分析显著性对商标近似认定的重要性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了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是何种性质的近似,根据商标近似的通说理论,商标近似乃是混淆性近似,即只有商标外在形态上的近似是不够的,还要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才能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案例的分析,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把握商标近似认定原则在认定商标近似的过程中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了解商标近似的认定不仅要考虑外形的相似性,即使有些情况下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混淆,但是基于特定的发展历史和共存现状扔可以认定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第五部分为研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