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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工业文明为人类社会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和舒适的生活环境。与此同时,也破坏了人与自然环境间的和谐关系,生态环境问题的严峻性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愈加严重,表现为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自然资源枯竭等几大方面。人类在享受了美好的生活之后不得不反思如何将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融为一体,用法律的手段规制环境与资源的开发行为,从而最大程度的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进行着各种努力,但是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各种努力都显得不是那么有效。刑事法律规范是保护环境最有力的武器,人们逐渐意识到——在其他手段无法实现保护环境的情况下,不得不将希望寄托于环境刑法。环境刑法作为保护环境的终极手段,需要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特别是环境犯罪构成是环境刑法发挥作用的基础。也就是说,惩治环境犯罪刑事法律规范要发挥作用必须是基于环境犯罪构成相关要件的明确规定,惩罚环境侵害行为的范围由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所决定。本文以环境犯罪构成为研究视角,从我国立法实际出发,通过对环境犯罪构成中难点问题的理论探讨,以期实现对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准确理解,并能够对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论文分为以下五大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环境犯罪的基本问题。本部分对环境犯罪的相关基本概念进行阐述,同时探讨了环境犯罪构成的本质问题,是整个论文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环境犯罪的客体。本部分从对环境犯罪客体的不同理论入手,重点阐述了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客体的理由,为明确环境刑法的保护对象提供了依据。第三部分是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本部分重点论述了环境犯罪行为的认定、危险犯的引入与因果关系的识别等问题,为从客观上准确认定环境犯罪行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四部分是环境犯罪的主体。提出了如何识别单位主体的问题,并按照现行立法以单位整体意志为准分析单位主体的特点。同时,分析了国家作为国际环境犯罪主体的可能性问题。第五部分是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了环境犯罪故意和过失的特点,提出“共同过失”的问题,并从实践的角度提出解决环境犯罪“共同过失”的方法。着重讨论了严格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不适宜将严格责任引入环境刑法,并提出了认定环境犯罪行为人主观犯意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