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自然人——单位”的二元犯罪主体模式,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刑法总则在对自首制度的规定上,详细阐述了自然人适用自首制度的相关规定,然而刑法总则并没有对单位适用自首制度的明确规定。同时,刑法分则中对具体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的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这也不利用单位自首制度刑罚的适用。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对于鼓励犯罪主体认罪悔罪,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单位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社会危害性也是广泛的。因此,我国立法有必要明确单位自首制度,充分发挥自首制度的作用,打击和预防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立法上的疏漏和不足造成了对单位自首如何认定、对单位自首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的实践困惑。基于此,笔者从五个方面对单位自首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完善刑事立法和促进司法实践贡献力量。第一部分是构建单位自首制度的正当性根据及其意义。笔者首先阐述了构建单位自首制度的理论争议,即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在此,笔者表明了自己赞成肯定说的立场和观点,然后从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三个方面论述构建单位自首制度的正当性根据,最后阐述了构建单位自首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单位自首制度的成立条件和认定。这一部分主要是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大方面进行阐述的,为了更好地认定自动投案这一要素,笔者将其细分为单位自首的主体、单位自首的意志等六部分进行具体分析。由于单位自首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笔者在论述如实供述罪行的过程中,详细区分了如实供述罪行与拒不认罪、翻供的区别与联系,同时对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第三部分是单位自首认定中的特殊问题。认定单位自首,除了应准确把握单位自首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还应结合司法实践,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这一部分对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数罪、单位特别自首、单位过失犯罪这四个特殊情况下,如何认定单位自首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对单位自首的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具体分析了对单位和对自然人的刑罚适用问题,其中重点讨论了对单位刑罚适用问题,对单位适用罚金刑的各种量刑情节进行了具体论述。最后一部分研究的重点是单位自首制度的立法完善,基于前文的论述,分别对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提出了完善单位自首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