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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和灵魂,机动车保险诚信机制建设对保险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目前,我国机动车保险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泛滥,已经对机动车保险市场诚信机制建设造成了严重的威胁,长此以往必将会损害我国的保险运行机制。然而,对机动车保险失信行为的规制并没有得到法律的重视,规制机动车保险失信行为的完善而有效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成。预防和制止机动车保险失信行为、构建我国机动车保险失信行为法律规制体系,迫在眉睫。笔者在充分阐释机动车保险制度理论的基础上,将机动车保险失信行为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类型化,分析失信行为泛滥的原因,借鉴域外经验,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机动车保险失信行为法律规制路径的建议。除引言和余论外,全文共由以下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我国机动车保险制度的一般理论。首先,机动车保险是我国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体投保人之间的互助共济行为。其次,机动车保险具有社会性伦理性、经济补偿性和政府干预性等三大特性。再次,转移风险和分散风险是机动车保险的两大基本职能。最后,最大诚信原则是规制机动车保险失信行为的理论依据,笔者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刻的论述,并分析了规制机动车保险失信行为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我国机动车保险失信行为的类型化分析。机动车保险活动不等同于机动车保险合同,将机动车保险活动划分为合同订立前、合同存续期间、合同终止后这三个阶段有一定局限性。笔者仍然将机动车保险活动分为三个阶段,即:投保阶段、事故发生处理阶段和索赔理赔阶段,并对不同阶段机动车保险活动参与人的失信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分析。第三部分:我国机动车保险失信行为的成因。首先,我国机动车保险行业内控风险的能力较弱。主要表现为: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的欠缺、从业人员素质的偏低。其次,我国保险行业外部监管不充分。主要表现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监管的不到位、保险行业协会的补充监管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公众参与渠道的不畅通。再次,我国立法规定的缺失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保险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落后、赔偿规则的冲突。最后,我国司法体制的制约。主要表现为:权力寻租现象严重、司法机关的过分追求和谐、诉调对接机制的不健全。第四部分:域外机动车保险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在保险监管方面,有三大模式,即:美国式严格监管模式、英国式松散监管模式、德日式折中监管模式。在行业协会自律监督方面,美国保险行业协会、英国保险行业协会、日本行业协会和香港保险行业协会在保险市场中都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对于失信行为的惩处,美国和中东地区的保险失信行为法律规制较有特色。借鉴域外经验,我国需要完善机动车保险相关立法、加强保监会监管,并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补充监管作用。第五部分:我国机动车保险失信行为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首先,从征信体系的完善、保险行业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保险公司内控风险作用的发挥等三个方面来提高保险行业的内控风险能力。其次,从保监会监管的加强、保险行业协会监管作用的充分发挥、公众参与渠道的拓展、失信惩罚机制的完善等四个方面来完善保险外部监管。再次,从保险立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明确、失信行为法律责任的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完善等四个方面来弥补立法规定的缺失。最后,从法院对失信行为处罚的加强、审调机制的合理衔接、良好司法环境的建设等三个方面来理顺现行司法机制。从而,构建和完善我国以内部防范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立法先行、司法保障环环相扣的机动车保险失信行为法律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