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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审执分离改革,优化执行权配置,解决困扰大众顽疾的“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领域改革的“重头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6年“两会”上,代表全国法院系统庄严提出了在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当前,解决“执行难”到了决胜攻坚阶段,全国法院不舍昼夜,“5+2”、“白+黑”,力求通过第三方评估,达成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然而,这种运动式的作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真正解决“执行难”,首要的是进行执行体制改革,重新配置民事执行权。当前,各届尤其是司法实务届对民事执行权的认识不够深入,往往“重审判轻执行”,甚至有人认为执行是审判的延伸或附庸。《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将来民事执行权指出了“审执分离”的改革方向以及基本精神,但到目前具体如何实施并不够清晰。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从探讨民事执行权性质开始,回顾和分析了我国存在的民事执行权方面,配置的历史沿革、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介绍域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民事执行权中,配置模式的重构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部分,从探讨民事执行权的法律性质和构成开始,详细介绍和分析了民事执行权,其法律性质的三种观点,该观点觉得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力,包含司法权和行政权两个方面的权能。以此为基础,得出了我国民事执行权涵盖执行裁决权以及执行实施权的结论,从而为下一步执行权的配置打下分析和探讨的基础。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中民事执行权配置,从“审执合一”到执行庭再到执行局的历史沿革,认为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无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实施方面都有许多不够合理的地方,统一领导高效运转的执行体制难以建立,执行裁决权未进一步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化,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都由执行局负责实施,就不能形成有效的权利制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执行难的问题。同时,执行局的性质定位不够合理,执行员角色不够清晰,这些问题解决不了,“执行难”将难上加难。第三部分,介绍了英美、德国、法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执行权配置情况,对我国民事执行权重构带来的启示进行了归纳。第四部分,认为“深化内分、部分外分”改革模式更加契合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现状,提出探索设立行使其执行实施权的相应执行事务局、探索设立行使执行裁判权的执行裁判庭、完善执行人员选拔任用与退出机制、加快强制执行立法进度等四方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