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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问题是封闭性公司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近年来,该问题备受公司法领域学者关注,并成为被广泛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引入了公司僵局救济制度,并于2008年5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但该规定仍存在较多不足之处。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并结合现实中的案例,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思考角度——即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的角度,以期为我国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公司僵局相关法律问题的概述。主要包括对公司僵局概念和本质的界定,并初步指出了我国目前在公司僵局的理论研究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公司僵局救济的现状分析。结合现实中有关司法解散公司的案例,对我国目前关于破解公司僵局的立法及司法方面的应对措施进行了探讨,指出了法院判决标准不一、以及对介入公司僵局的方式把握不够准确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域外法中公司僵局的化解。从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方面,通过对(主要是)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考察和比较,分析给我国公司僵局救济带来的启示,并归纳总结出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两种方法。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建议。首先以公司内部救济手段为优先,即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调解、仲裁、借助民间商会、行业协会的介入等来化解僵局;其次,在这些手段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法院应依类别介入公司僵局,并确定一个合理的解散公司的标准,此外,提出我国可以引入英美法中的强制股权置换制度及强制分立制度。总之,在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案件中,法官应以公平为基点,兼顾效率,进行适当的司法干预,汲取民法尤其是合同法原理中的精髓,通过适度释明及自由裁量,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