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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经济时代已经来临。越来越多的网络虚拟物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并逐渐影响和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域名作为人们在互联网上查找网站位置的标识,在民商事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近些年来,针对网络域名的犯罪频繁发生,对网络域名的刑法保护显得愈发紧迫和必要。同时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也使得财产犯罪的对象更加虚拟化、多样化,这就造成对域名等网络中虚拟财物的保护变得复杂化。因此,对于域名等网络中的虚拟财物如何从刑法上加以保护,成为了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从案例的角度出发,对目前司法实务中非法获取域名的行为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找出保护域名等网络中虚拟财产的合理途径。 除了引言,本文主要分以下四个部分,共两万余字: 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介绍以及分歧意见,本案中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域名的财产属性和价值的认定以及非法获取域名行为既遂、未遂的认定。 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笔者首先对网络域名的概念、财产属性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域名符合刑法意义上财产的特性,具有物权属性,其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在明确了域名的财产属性后,笔者进一步分析了域名的价值认定问题,从而得出了域名的价值认定方法。最后,笔者分析了非法获取域名行为既遂、未遂的认定问题,通过分析传统财产犯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域名的特征,最终确定了非法获取域名行为既遂、未遂的判断标准。 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研究结论。首先,笔者结合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对本案中非法获取域名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分析。在非法获取域名的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窃取域名两个行为,且这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同时这两个罪名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从而最终解决了本案中非法获取域名行为的定性问题。接着,笔者对本案的结论进行了概括。本案中林某某非法获取域名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林某某非法窃取“537.com”域名的行为是未遂。 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笔者认为将域名等网络中的虚拟财产纳入到财产犯罪的保护范围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同时,应尽快完善刑事法律法规,明确域名等网络中虚拟财物的财产属性,以期更好的对其进行刑法上的保护。最后,笔者提出应建立我国网络中虚拟财物的价值评估制度,进而从制度上对网络中的虚拟财物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