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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然而当法律从文本走向实践之后,笼罩在法律之上的神圣光环便褪去了光彩。其中,法律的确定性问题和裁判的可接受性问题,直接影响着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树立,使得法治成立的条件“良法之治”和“普遍服从”都无法具备。法律方法的研究有助于消除法律的不确定性,满足法律稳定性的要求,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从而使法律不仅仅得到法律职业群体的信仰,也能获得普通公众的认可和尊重,实现“良法之治”和“普遍服从”。本文包括以下五个部分:引言:简要介绍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提出本文研究的主题——如何通过司法过程中法律方法的运用来解决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第一部分:介绍法治和法律方法的基本概念及理论。分为两个部分:首先,简要介绍法治的经典概念,即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两重含义——良法之治和普遍服从。其次,概括介绍法律方法的概念、种类、特征以及法律方法对法治的一般意义。第二部分:探讨法治建设对法律方法的依赖。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分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法律的确定性问题,裁判的可接受性问题以及法律信仰缺失的问题。其次,分析法律方法如何解决法治建设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阐明法律方法可以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树立法律权威,培育法律信仰。第三部分:分析法律方法在促进法治建设时的不足和完善。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分析其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方法的理论研究的不成熟,二是法律方法相关规则及制度的缺失。其次,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分为四个方面阐述,一是深化法律方法的理论研究,二是完善相关的规则及制度建设,三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四是探讨法律方法以外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方面。结语:概括本文的主要观点,分析本文的不足之处,提出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建议及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