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在地方循环经济立法中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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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经济活动中,人们往往是高强度地开发地球上的物质和能源,并在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不断地向大自然大量地排放污染物和废弃物,通过把物质和能源不断地变成废弃物来达到社会经济“量”的增长,这种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导致我国目前许多自然资源处于短缺和枯竭的状态。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循环经济这一术语开始出现在中国的学术界。循环经济是一种倡导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发展模式。2008年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发展循环经济确立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各地也纷纷响应,陆续颁布了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生态工业园区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生态工业园区相比传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大的特点是,它以循环经济理论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模拟自然生态体系的物质循环模式,使不同企业之间共享资源和产品,上一家企业生产的废弃物可以作为下一家企业的生产原料,从而达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但是,我国目前的循环经济立法,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只是总括性地规定了要建立生态工业园区,而对于如何建立生态工业园区,如何规制生态工业园区的运作和管理则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有必要从生态工业园区的立法体系、准入机制、内部治理制度及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来完善地方循环经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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