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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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是近几年颇受争议的一个话题。这种做法,在不少饭店、KTV等娱乐场所已成为一条不成文的“规定”。由于2002年,中国旅游饭店行业协会颁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该规范第一次将此做法写进行业协会规章。这也便成为“禁止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的依据。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一度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抱怨与不满,因这种纠纷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例子也比比皆是。但是消协只不过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不具有执法的性质,处理结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对业已形成的行业规则(以下简称行规)也爱莫能助。因为诉诸于法律维权的成本过高,所以,广大消费者因“禁止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而走上法庭的案例也不是很多。但是,正是没有典型的案例,没有对这种行规明确的法律规制,广大消费者对“禁止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问题的合法性存在着质疑。本文通过对成都市武侯区饭店收取“开瓶费”与长沙市天心区KTV“禁止自带酒水”两个案例的分析,来揭示此种行规的违法性: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为牟取暴利的违法搭售行为;“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案件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目前在规制商业行规方面存在立法缺失、行政监督不到位、司法审查不愿介入等方面的问题;而消费者高昂的维权成本也反映出我国消费者维权体系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不适应维权现状、目前各维权渠道不畅通等问题。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一些浅薄的完善建议:在规制商业行规方面,应该完善立法、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和强化司法审查意识、完善司法审查标准;在完善消费者维权体系方面,应该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改革现有的消费者协会调解制度、变通现有的消费者诉讼制度。通过本文笔者希望能为类似“禁止自带酒水”的行规的法律性质界定与规制以及消费者如何维权提供某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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