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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步入调整周期,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使命与定位日益凸显,保理快速发展成为中小企业重要融资手段之一。商业保理的核心为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包括现实的和未来的应收账款两种类型。因未来应收账款具有独特的融资优势,实践运用愈发广泛,但由于保理合同立法的长期缺位,商业实践及司法裁判中存在较大分歧。《民法典》规定“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保理合同标的,但对应收账款的内涵及外延未作界定,仍无法解决实践中具体未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问题。基于此,本文就保理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的概念、可转让性以及客体适格性判断标准等问题展开研究,在借鉴域外经验、司法实践观点以及其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文章通过四个部分对未来应收账款转让展开研究,第一部分通过三个司法案例引出《民法典》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解释论问题,即未来应收账款的范围界定、转让效力以及可转让性标准。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法律范畴中的未来应收账款概念以及可转让性。首先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应收账款以及未来应收账款的概念与特征进行分析,并对二者的关系展开辨析,将未来应收账款的范围限定于“转让时尚未发生的、但具有将来发生可能性的金钱债权”。之后从域外立法、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学理、商业实践四个角度,分析《民法典》关于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立法基础以及合理性,明确法律概念的未来应收账款应当具有可转让性,但有必要对其范围进行限定。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了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的适格性条件,分别从学理、司法实践及域外制度三方面展开研究,为后文提出我国完善之建议奠定基础。首先从学理分类角度看,对于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应收账款应当认可其转让效力;其次,对于尚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应收账款,通过统计、梳理、比较我国司法实践针对未来POS机收入保理业务的各类裁判观点,得出“合理期待性”与“相对确定性”标准更适合作为客体适格性的判断标准;最后通过比较研究域外商业保理客体适格性的判断标准及判断方式,得出“可确定性”标准和动态系统理论对我国保理制度具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根据前文的客体适格性研究,结合我国保理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制度完善建议。首先通过分析动态系统理论与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司法裁判以及商业实践层面均存在理性耦合,得出动态系统理论在我国具有本土化之基础,但须将适用领域限定于商事领域、受让主体限定于具备经营资质的商业保理公司,以避免适用过宽导致的不利后果。其次,在前文分析基础上,提出适格性标准确定建议:一是确定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应收账款可以作为保理合同客体;二是根据动态事项标准判断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应收账款的“可确定性”,通过研判债权发生原因、债务人、债权期限、标的金额等各个债权因素的确定程度,从整体上认定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具备高度发生可能。三是立法在解释上宜将“将来的应收账款”解释为具备高度发生可能的将来应收账款,为司法实践解释具体未来应收账款提供空间。最后,需对框架贸易协议、未来租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未来经营收入等四类具有迫切规范需求的典型未来应收账款的适格性及判断方式予以明确,建议通过指导性案例的方式统一裁判制度,以规范未来应收账款保理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