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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风险与机遇并存,人类在享受便捷生活的同时,也承受着越来越繁杂的危险,由此风险刑法开始兴起,也推动着危险犯的刑法学研究。 我国危险犯的扩张有其正当性理由,首先是风险社会理论与风险刑法理论的提出背景引发了我国刑法学界开始谋求风险刑法解决传统刑法在防控风险面临的困境。其次传统刑法弊端日益凸显要求增设危险犯对危险行为进行提前规制;而且危险犯扩张与刑罚的目的不谋而合,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体现。 纵观我国刑法变更历史,我国危险犯处于不断扩张的趋势,主要体现在罪名增设上。虽然危险犯的扩张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但我们也要坚持适度原则,理性面对危险犯的扩张。 危险犯在我国的立法仍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现在危险犯适用范围较窄,危险犯设置具有滞后性,罪刑体系失衡三个方面。针对危险犯的立法缺陷,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增设和完善危险犯的范围、完善危险犯的刑罚体系、设置行为人反证制度来对危险犯进行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