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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作为伟大的法制改革家,其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深刻地影响着18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社会变革,对政治学、法学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边沁的法制改革理论对中国现时推行的司法改革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也具有借鉴意义。本篇论文是围绕着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思想,系统介绍边沁的法制改革理论。 本文第一章介绍边沁的法律改革的时代背景及其生平,分析其法制改革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背景以及边沁的思想来源。边沁系统而宏大的改革理论是17到18世纪英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相互作用后产生的结果。牛顿、笛卡尔和休谟等人对边沁的影响巨大:第一,边沁试图和牛顿发现牛顿定理一样找到适用于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并选择了“避苦求乐”的功利原则;第二,边沁在哲学上继承了笛卡尔的理性主义,把每个人都理解为可通过客观的苦乐计量来选择自己行为的理性动物。第三,休谟的“实然”和“应然”二元划分对边沁的影响巨大,这使得边沁成功区分了“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应当是什么”,也为他批判自然法和构建科学的法学提供了哲学基础。边沁坚定地进行功利主义法学的构建和研究,发掘出了增进功利原则实现的具体方法,以理性的法律之手“编织”幸福。 本文第二章介绍边沁对法律的实质改革理论,分析边沁的反对自然法的态度及其对法律本质的功利主义理解。边沁对崇尚自然法的布莱克斯通及其普通法理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并提出了自己关于国家和主权的理论。他认为:第一,社会契约论是虚构而荒诞的,把法律制度构建在这种虚构之上无疑是把社会的幸福构建在“灰沙之上”,国家的基础应该是基于功利原则的“习惯性服从”;第二,自然权利是“荒诞而有害”的,抽象而广阔的外延使得自然权利成为非理性的假设并会导致无政府主义,权利只能是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的产物;第三,法律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而不是“理性”和“公意”的假设。他主张以功利原则作为法律制度的哲学基础,以此实现功利原则对社会的改革。他认为“避苦求乐”来自人的本性,人类均受制于“快乐”和“痛苦”这两种因素,它们是人们行为的尺标。边沁指出,苦乐是同质和可换算的,并提供了一套苦乐的分类和计算方法用来指导立法和法制改革实践,企图把代数运算的精确性、清晰性和肯定性引入道德领域。在立法上,边沁认为应当将安全、平等、生存和富裕作为立法原则,其中安全和平等最为重要。边沁在方法论上经验的计算代替先验的假设,使得法律脱离神秘主义走向科学化,开辟了分析法学的时代。 本文第三章开始探讨边沁对法律形式的改革。边沁批判和揭示了英国普通法的缺陷,认为普通法是古老、野蛮和缺乏完整性,无法保护人们的安全和福祉。边沁主张以成文法代替不成文法,以法典法代替判例法,主张法律概念中性化去、精确化和统一化,并设计了一套立法技术和法典编纂理论。边沁企图构建一部兼容并包的“万全法典”,他的法典编纂理论追求法典高度的“无所不包性”:第一,法律必须整体上是完整的,无须注释和判例补充;第二,法律必须具有普遍精确性;第三,法律必须以严格的逻辑顺序叙述出来,杜绝矛盾和含糊;第四,在叙述法律规则时必须使用严格一致的法律术语。本章还探讨边沁的“万全法典”理论的成功之处,他的法典编纂理论在美国和印度等英联邦国家影响巨大,并使得这些法域形成了判例法和法典法二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局面。他对法律形式的改革使得法律理性而平易近人,法学走向科学化。 本文第四章分别结合边沁的法制改革理论从政治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法三方面探讨他的改革具体方案。第一,在政治制度改革方面,边沁认为英国的贵族制度会产生特权而不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起草了《宪法法典》和《选举法典》,主张限制贵族制,实行民主制,倡议通过实行普选制改革议会。民主制和功利原的一致性,使得边沁在法律的实质改革和形式改革两方面在政治制度的价值取向上也达成了一致,为他实行全面的法制改革铺平了道路。第二,刑事司法改革方面,边沁提出了功利主义犯罪论,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边沁进而认为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主张进行刑罚体系的改革以建立客观理性的刑罚体系,使得量刑科学化。边沁的犯罪控制理论主张预防为主兼顾惩罚,并提供了一系列减少犯罪的措施。第三,在证据法和程序制度改革方面,边沁批评吉尔伯特的“证据排除规则”和英国证据制度,他主张抛弃一切对证据的机械分类,认为只要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均可以采纳。在诉讼程序上,边沁呼吁改革英国当时的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主张建立家长式的“自然诉讼程序”与交叉询问制度。边沁认为一个好的诉讼模式应该是以双方主导询问为基础,只有保证充分的交叉询问才能“兼听兼信”和正确适用法律。边沁还追求证据法和程序法的法典化,对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的证据法的法典化产生了深刻影响。 结语部分将论及边沁法制改革思想对中国司法改革和完善法律体系的意义及其作为一个法制改革家的学术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