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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专业服务机构规模不断膨胀,合伙人风险日益加大。为了避免合伙人承担过度的风险,2006年我国引入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创设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的相互连带责任,使在执业过程中无过错的合伙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有限责任保护。但由于法律条文过于简单、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不确定因素过多,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以律师事务所为例,对特殊的普通合伙所涉及的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力图使该法律制度更加完善。除引言及结论外,本文主体由三部分构成,通过比较、归纳、例证等方法,重点以合伙人受到的有限责任保护入手,兼顾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提出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法律制度之完善意见。引言主要对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缘起、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的特点以及该法律制度对促进律师职业发展的理论及现实意义作简要说明。第一章有限责任合伙概述,介绍有限责任合伙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有限责任合伙与其他组织形式的异同以及探讨有限责任合伙在我国的引入及其对律师职业发展的现实意义。第二章英美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研究,简述英美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过程,详细介绍英美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比较分析两国在该制度上的共性和差异,总结出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中的亮点。第三章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在前两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以律师事务所为例,从登记公示、组织形式转换、合伙人利润分配、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执业风险基金及职业保险、债务清偿及破产清算等方面提出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法律制度之完善意见。结论是对本文的全面总结,得出我国需要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细化完善,并适当扩大有限责任的保护范围,同时制定相匹配的债权人保护措施,使这种新兴的组织形式在实践中充满生机与活力,充分发挥其对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的重要作用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