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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征收征用补偿是一项重要的公民财产保障制度和利益平衡机制。我国学者对公益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相关制度极不完善,导致征收征用补偿之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实践中因政府征收征用权的滥用和补偿的不到为,而使公民私有财产受到损害的恶性案件频繁发生,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适应国际国内民主与法治发展的要求,借“人权”、“私权”和“补偿”入宪的契机,借鉴国外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公益征收征用补偿制度,保障宪法在实践中的实施,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私有财产保障制度乃至人权保障制度是一个非常紧迫的课题。 公益征收征用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合法征收征用行为,使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以公平原则并通过正当程序对该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其特征为:第一,公益征收征用补偿的义务机关是国家(通过政府的行为实施);第二,公益征收征用补偿的原因行为合法;第三,公益征收征用补偿以无义务的特定人所受的特别损失为要件;第四,损失的发生必须与合法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第五,征收征用补偿的方式多样,标准灵活。就其性质而言,公益征收征用补偿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责任。公益征收征用补偿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维护人权,实现法治;控制监督行政权,促进廉政建设;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市场主体利益,促进市经济发展。征收征用补偿的法哲学基础是:公益征收征用补偿源自“法治国家”的宪政原则;公益征收征用补偿体现了代法理学的内在精神。 公益征收征用补偿制度最初来源于宪法对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当代各国公益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的建立,一般直接源于宪法。纵观各国宪法,补偿原则不过以下三种形式:第一,完全补偿。第二,适当补偿(相应补偿、合理补偿)。第三,公平补偿(公正补偿、正当补偿)。公益征收征用补偿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公益征收征用补偿的范围,受到一国传统法律文化、民主法治进程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德国将行政补偿分为财产损害补偿、非财产权利的牺牲请求权补偿、公法上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补偿、公法上危险责任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