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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理论上,我国应当将假释定位为罪犯的一项权利。因为,其不仅体现刑罚教育目的论原则和刑罚经济原则,反映刑罚个别化和行刑社会化的潮流,而且在实践中有激励罪犯改造功能,变更刑罚执行的调控功能以及罪犯复归社会的功能。而我国运用假释的比例仍相当低,适用假释的案件不多,假释制度还没有在犯罪的教育改造中起到相应的作用。为改变此种状况,除了对假释制度进一步完善外,我们必须转变观念,顺应现代刑事政策,重视行刑、注重刑罚效益和行刑社会化的要求,从整体上扩大假释的适用,改变目前假释制度执行趋严、假释适用率过低的现状,积极为罪犯早日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同时假释正是使罪犯从监狱生活向社会生活转变的过渡时期,不是对罪犯的奖励,而是帮助其回归社会的手段。在我国假释制度的构建与司法执行过程中,应适应假释制度发展的趋势,秉承假释权利学说,真正以保护罪犯权利作为刑事执行中的目标,将罪犯这一弱势群体纳入到人权保障的轨道中来。假释作为刑罚执行中对所判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其完善对于克服减刑这一具有较大社会功利性制度的滥用现象具有重大意义:其有利于真正实现主要依据罪犯的悔罪表现来确定刑罚执行的方式,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保障罪犯的权利。但是我国假释制度的构建在实体要件以及程序要件上都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应通过立法完善,改变现存的假释相关规定散见于各部法条中的现状,制定统一的法律对假释制度予以规定。同时也要建立统一的刑事执法,将刑罚纳入法治化的轨道,真正重视对罪犯的改造及其从新回归社会的保障措施,将犯罪控制与罪犯防治作为一项社会工程,实现罪犯由监禁状态向社会良性回归,最终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工作向科学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