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资源税费改革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目前除了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归中央政府以外,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税收收入来源,资源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一直偏低,由1994年的2.12%下降至2006年的1.20%,与当前资源开采行业不断上升的利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资源税费制度的不合理,使得我国资源的价格整体偏低,造成资源使用的浪费,资源使用效率不高。这样不仅不利于减少资源品开发中的负外部性,遏制资源的过度开发,维护代际公平,使资源型产品的成本和价格反映其稀缺性,实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更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因而,国家在这次税制改革中,高度重视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
本文研究是基于对下面现象的观察,即从资源的分布与经济发展程度来讲,我国东部地区资源较为匮乏,但是经济发展程度较高;而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但是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尤其是西部地区)。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客观差异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文提出的问题假设是:现行资源税费制度是造成中、西部资源型地区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的重要因为之一。对于中、西部资源型地区来讲,其主要优势是资源,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资源型产业,资源税费制度安排与地方财政税收收入有着密切关系。因而,本文侧重于对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中的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差异的分析。
本文首先按照传统的“东、中、西”三大地带的划分方法,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和区域财政能力差异进行实证考察。目的是说明中、西部资源型地区在全国所处的位置以及与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然后对资源税费制度与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差异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目的是为了探寻造成中、西部资源型地区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差异)的因为。这些因为主要是:①资源类税源占绝对比重导致资源型地区税收发展后劲不足;②税制安排不合理造成中、西部地区资源类税收收入与税源的横向背离;③财政体制安排对中、西部资源型地区不利;④矿产资源租金分配不合理,导致税收流失;⑤补偿机制缺失,造成中、西部资源型地区发展缺乏后力。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对资源税的改革思路、具体措施和将会产生的效应进行了分析。提出资源税改革要跳出原来的以资源税单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框框。即要寻找一种科学合理的方式,既能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促进自然资源收益的资本化和可持续发展,又能公正地分享自然资源收益,真正体现国有民享,而不是单单成为某些集团以及外国投资者获取暴利的工具。这样,资源税的立法目的应逐渐转为:①力图最有效率地使用自然资源(即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有效遏制目前矿产资源开采浪费的现象,实现节能降耗,最终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②公正合理地分配自然资源收益;③缓解由于资源开采引发的环境破坏严重的现象,体现由于资源开采产生的外部性成本;④把资源资产化,实现资源补偿,增强当地的发展能力,改善当地居民及其后代的生存条件。
资源税立法目的的转变,要求在“大资源观”的理念之下对资源税从立税理论到具体改革措施进行重新定位。本文提出将资源税明确为一种在资源领域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并对资源型原材料和初级产品进行调节的流转税,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在资源领域的延伸。至于对资源的级差收入调节和对资源所有者的所有权补偿功能,则可以参照国际上通用的做法,采取征收权利金的方式。在立足于合理开采资源,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的永续发展的理论指导下,本文从资源税的税权、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征收管理、资源税税收收入分成等几方面对资源税进行了重新设计,并对资源税改革对资源型地区税源的影响建立了一个博弈模型进行具体分析。
本文提出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不应只是资源税这一个税种的单独调整,而应是与资源相关的一系列财政税收制度的配套改革。最终,通过构建合理的资源税费体系,建立起科学的资源税费政策、完善的资源补偿制度和规范的资源税费使用制度。
最后,本文提出构建广义资源税费体系的概念,即:通过整个资源型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特征,确定不同的税收征收环节,将总税负分散在开采、销售、使用、消费等不同的环节上,以税收的形式将资源的各种成本反映出来,实现对资源从开采到使用的普遍调节。这样,能够较为充分地实现资源的价值补偿,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增加资源型地区的财政税收收入来源,增强其可支配财力,进而促进资源所在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缩小中、西部资源型地区与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