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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是仲裁制度框架下的一种仲裁形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仲裁基于当事人的选择,用于解决特定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是相对于机构仲裁而言的。与常设仲裁机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临时仲裁不像机构仲裁,有规则可依照,当事人可选择,也可创造适用的仲裁规则;一旦裁决作出之后,临时仲裁机构的任务即告完成并解散,而每个依照当事人自主约定建立的临时仲裁庭都是一个新的仲裁机构,所以临时仲裁的核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相较于机构仲裁来说,临时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主要体现在:当事人自主权更加充分,程序的灵活性更大、结案更加高效快捷、费用与机构仲裁相比较低等。正是因为临时仲裁的这些特点,让临时仲裁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机构的认可。
我国一直致力于市场经济建设和体制完善,但从1995年起《仲裁法》实施至今都未将临时仲裁纳入我国仲裁法律体系,这与国际上的做法有一定出入。值《仲裁法》修订之际,为了符合我国仲裁法制体系完善的需要,也符合仲裁制度价值追求,体现并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适时改变这缺失现状。如果说我国在现今时期全面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并非成熟的选择的话,那么选择在我国《仲裁法》修订之际,将其先行纳入我国海事仲裁领域则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本文从临时仲裁的起源和发展入手,深入分析临时仲裁的特点以及被各国商事仲裁广泛使用原因,研究其内在价值。再以我国《仲裁法》修订为契机,分析我国尚未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历史原因,和临时仲裁可以在我国使用并推广的基础。在《仲裁法》的修订中明确临时仲裁特定程序的基础上,以海事仲裁为入口,率先实行临时仲裁模式,再推广到其他商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