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创业板运行三年来,越来越多创新型企业通过IPO登陆创业板,创业板公司IPO首日表现出的高发行价、高市盈率、资金超募等诸多问题凸显。创投机构已在公司IP0过程中的扮演重要角色,研究创投机构对其支持的创业板公司IP0首日市场表现的作用,对完善创业板IPO制度与发展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论文首先对国内外几种创投机构功效理论进行了总结整理,接着概括了我国创业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发展历程与现状,在此基础上,对创业投资、创业板、创业型企业三者的作用机制和影响机理进行了分析。采用2009年10月至今,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创业板上市的355家企业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对有无创投机构参与对抑价率、市盈率等首日指标的对比,研究我国创投机构对其支持公司IPO首日市场表现的影响,以此检验我国创投机构是否发挥其运行功效和政策推动作用。本文首先按照IPO年份对创投支持公司和非创投支持公司的IP0上市首日市场表现进行描述性统计,看在同一上市年份背景下两者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然后在描述性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分别用独立样本T检验、独立样本非参数Mann-Whitney检验对公司IP0首日的衡量指标进行对比,以判断创投支持公司与非创投支持公司在相关衡量指标上的差异。通过计算和统计参数检验,本文发现:(1)创投参与能够明显缩短公司的上市年限,这表明我国创投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创投机构为树立市场声誉而倾向于将企业尽早培育上市,证明了逐名理论在我国创业板市场成立。(2)创投支持公司上市成本低于非创投支持公司,并且更易聘请到高资质的承销商或审计机构为之服务。(3)创投支持的公司有更高的市盈率、抑价率和首日股票涨幅,但并不能说明创投支持公司受到了市场认可,而是中国证券市场独有的“炒新”投机心理和投资者不理性造成的,创投机构的认证作用和监督作用在我国创业板并不明显。通过对研究结论进行分析,从加快创业投资行业立法、完善创业板IP0发行体制、开展投资者教育、健全创业板退市制度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启示,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和创业板制度完善提供政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