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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冷静期制度,通过赋予消费者在上门推销、远程销售、信贷消费、分时度假等特殊交易形式中的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权,使得消费者在缔结消费合同以后可以再次进行理性的选择,从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倾斜性的保护。目前,国外的冷静期法律制度已经较为成熟,但是,中国的冷静期制度却尚未建立起来。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冷静期制度的立法例,提出了中国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冷静期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在分析冷静期制度的主要法律特征之后,重点论述冷静期制度的理论依据:在经济学中表现为消费者主权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客观要求;在法学理论中,则突出表现为现代消费者法已经突破了传统私法的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的束缚,逐步迈向实质正义的道路。第二章主要分析国外立法例中的冷静期制度。通过分析和比较,笔者认为国外立法例均充分认识到了冷静期制度的重要价值,但是冷静期制度的核心在于消费者享有法定的单方无条件解除权,对交易安全有较大的影响。所以,各国立法例通过对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冷静期制度中无条件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间以及权利行使的例外情形进行规定,有效地调和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实现交易安全目标之间的冲突。第三章首先分析了中国建立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其一,民法中现有的规范如格式合同和撤销权等制度的设计非专为保护消费者而设,因此对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其二,经济法的相关规范和制度如直销领域中的冷静期制度、产品质量三包制度以及经营者单方承诺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等均有不完善之处,仍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而从发展趋势看,尽管网络购物蓬勃发展,但对消费者的保护却比传统交易中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不利,因此有必要在中国消费者法律体系中建立冷静期制度。接下来,笔者借鉴国外冷静期制度的相关立法例,提出中国冷静期制度的具体构想:首先,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利体系中增设冷静期制度的相关规定;其次,面对电子商务以及信用消费在中国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也应当做出回应,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法律和信贷消费法律中,根据该交易领域的特点对冷静期制度进行细化规定。考虑到整个社会的诚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中国的冷静期制度应当特别规定权利不得滥用的条款。通过在消费者保护法中建立系统的冷静期制度,可以使消费者在真正的自由、安全、理性的前提下,享受消费带来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