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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深刻性变革、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发展以及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夫妻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第三人介入婚姻的情形也日益增多。重婚行为屡见不鲜;各地存在不少“包二奶”现象;姘居、通奸时有出现,并逐渐从隐蔽转向公开。但由于目前我国婚姻法等法律对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尚无明文规定,使夫妻无过错方处于无可奈何的窘境,其无法寻求法律的有效救济,第三人的外部侵权行为也得不到有效制止,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并惩戒第三人。笔者通过对第三人侵害配偶权问题单独进行专题研究,详细论述了配偶权的含义,分析了配偶权的特性即主体的明确性、客体的特定性、关系的专属性、存在的期间性,阐明了配偶权的内容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扶养扶助权、家事代理权。在论述侵害配偶权行为形式、立法现状的基础上辨析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构成要件,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是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在明知对方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夫妻一方实施通奸、同居、重婚等行为,使夫妻一方违背配偶的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同时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配偶身份利益,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甚至破裂,损害了正常的婚姻关系。第三人对配偶权的侵害,是特定主体在特定主观意图支配下所为,并引发特定损害事实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同时,笔者对网络恋爱、网上结婚、同性恋、一夜情等特殊问题逐一予以分析,进而对我国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构建与完善深入地进行探讨,认为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其中的物质损害赔偿主要由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构成,侧重对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加以具体展开,并借鉴各国及地区立法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提出了笔者的设想和建议。以期今后的立法不断严谨,我国立法中关于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不断完善,从而运用法律手段来惩戒侵害配偶权的第三人,遏制侵害配偶权社会现象的发展、蔓延,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及社会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