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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中国理财元年开始至今,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已有十一年的发展历史。据银行业协会2013年统计数据,至2012年末,全国至少有233家商业银行经营理财业务,年募集资金规模约50万亿元,存续期间内的理财产品约有3.2万款,存续的资金规模超过7.1万亿元。国内民众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日益普遍,但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理财纠纷也日益增多。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有关报告指出银行理财领域正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焦点之一。2007年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还未完全消除,这场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各国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所以危机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成为各国的监管目标之一。因此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并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必须重视对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基于保护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的角度,从完善立法、加强外部监管等方面,对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和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梳理。先从国外、国内和银监会规定三个角度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简单介绍;然后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内涵,指出金融消费者目前只是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并非法律概念,而且在法学理论上弱势投资者逐渐演变为金融消费者。对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而言,本文指出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本质上是投资者但法律应将其推定为消费者,并指出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应排除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第二部分对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进行梳理。通过分析银监会出台的涉及银行理财业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出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空白期、初始期、体系化时期和细化时期,并通过分析每阶段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法律保护的重点和银监会的具体措施,总结得出结论: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的规定集中在三个方面,即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适合性义务和理财纠纷解决机制。第三部分对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评析,指出我国的制度供给更为偏重防范银行理财业务的系统性风险,而对消费者保护较为不足,在理财产品发售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适合性义务和纠纷解决机制上均存在不完善之处。第四部分提出完善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通过细化银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建立第三方托管制度和民事赔偿制度,完善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建立以适合性原则为核心的法律保护框架、统一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评估标准和建立理财产品第三方评级制度,完善有关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适合性的规定;通过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消费者投诉联动处理机制并建立新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完善银行理财产品的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