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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行为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因其行政手段的灵活性、易于接受性,在现代行政法领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是当代行政法领域出现的热点话题和行政法学的重要范畴。但在我国,由于行政法学理论界和行政实务界长期以来均未重视行政指导行为,学者对行政指导行为的概念也没有统一,实务界的应用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种状况不利于行政指导行为的正确运用和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行政理念和管理方式上的变革函待解决。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行政指导行为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对其研究也越来越多。因为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主体通过一种柔性的方式来指引行政相对人,从而实现其所期望的目标,试图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寻求平衡,也将行政相对人的在管理模型中的地位予以提高,所以在社会实践中收获了很好的效果,是未来一段时期行政管理工作的重点。
本文以具体的实例——河南省南阳镇平县玉雕产业发展中,县政府运用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行政手段来促进特色产业保护及扶持玉雕特色产业良性发展为切入点来进行具体行政指导行为研究。
论文第一部分首先对行政指导行为的定义加以表述,然后对与其相关的几个重要的基本问题——行政指导行为的特征、功能、分类等内容进行归纳,行政系统内部行政指导行为在适用的法律规范、程序以及救济方式等方面均与对外的行政指导行为存在很大的不同,本文针对狭义的行政指导行为作为研究的基点,分析了了行政指导行为的非强制性、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引导性、多样性、主动性等特点,剖析了行政指导行为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区别。另外,行政指导行为在运用中需要遵循正当性、必要性、自愿性等原则。根据这些原则的确定,行政指导行为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表现形式和非规范性法律表现形式。为考察行政指导行为实施的指导原则及各国现阶段的对比考察提供理论支持,从而加深对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范畴的认识。
论文的第二部分选取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视角,进行行政指导行为政策的分析。通过行政指导行为政策分析,体现行政指导行为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基础上,政府如何运用政策措施引导特色产业,尤其是其中的支柱企业利用自有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具体法律制度来保护自己的产品,增强无形资产和市场竞争力。本部分具体分析凸显行政指导行为在行政管理领域解决现实问题、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管理优势。
第三部分有选择性地对国外行政指导行为进行分析借鉴,分析了日本、美国、德国这些行政指导建设和运用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先进做法,总结出了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旨在增强我国的行政指导行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论文第四部分通过对镇平县玉雕产业发展中行政指导行为的问题的纵深研究,指出此区域特色产业行政指导行为的主要环节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论文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行政机关应在那些方面进行指导,从而解决该区域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促进产业面对飞速发展、竞争激烈的市场具备更加坚实的竞争力。
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在对现存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若干实施行政指导行为的一般性建议。主要包括完善行政主体内部行政指导行为相关机制建设、行政指导行为形式与程序、行政行为的救济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这些建议是文章最终的研究成果,能为行政指导行为的完善与理论的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发,并推动河南南阳镇平玉雕产业的发展与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