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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和法律看上去似乎差异很大。文学多形象思维,法律多抽象思维;文学注重感应性,法律讲究条理;文学以性情为本,寻求个性的张扬,总爱冲破既定规则的约束,反映着人性的莫测,而法律则是普遍的公意体现,追求人性普遍性,强调既定规则的某种稳定性。然而,文学和法律两者之间也有着共同的主题。它们关注着社会生活,关注着人,关注着正义、公平、自由、善恶、是非等人类的共同主题。因此,这使文学与法律的对话与交流成为可能。
从学科理论建设来看,文学与法律之比较与对话属于比较文学研究中的跨学科研究,国内外学者都有所涉及,主要有两种分支,一是作为文学的法律,将法律文本以及司法实践当作文学文本来研究其修辞和叙事,即运用文学批评与文学理论来帮助阅读和解释法律文本,这有时也被人称为“法律中的文学”;二是文学中的法律,研究文学作品所反映表现出来的法律,即着重于对小说和戏剧等文学作品中的法律问题描写的研究。本文旨在从第二个分支出发,即从文学中的法律这一进路出发,试图采用文学与法律二者之间平等对话体系,浅析文学与法律的密不可分关系,并且着意围绕二者所关注的共同主题在西方文学范围内讨论文学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影响意义,并且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一种理解法律精神的角度——文学的诗性正义对法律精神的审视。
除了开头的“引言”与最后的“结语”之外,论文的主体部分分为三大章。
第一章为引论部分,标题为,文学与法律之间对话的可能性。在这一部分重点从文学与法律的社会属性和稳定性探讨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从文学与法律研究的对象和范围、功能、研究方法上的相同性探讨了二者的联系,从文学对法律的影响以及法律对文学的影响探讨了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而指出文学与法律对话或交流的可能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研究的对象,并对研究材料的选择、进路与研究方法作了说明,即尝试通过二者所共同关注的法律精神主题作为研究的对象,以西方文学作品为研究材料,从法律精神的不同价值内涵层面来探讨西方文学中的法律精神。同时,指出这一问题的研究意义在于拓展该领域的研究范围和更加深入认识法律精神。
论文的第二章为论证部分,标题为,西方文学中的法律精神。这一部分为了在避免讨论法律精神不同价值内涵时平均分力,力求能够深入研究,选择了《安提戈涅》和《威尼斯商人》两部作品,每一部作品又选择法律精神的一个具体价值内涵进行讨论。《安提戈涅》_主要侧重从法律精神的人性价值取向讨论;《威尼斯商人》主要侧重从法律精神的公平价值取向讨论。在两部作品的具体讨论中,又分别从法律和文学两种不同视角对人性价值和公平价值进行解读,进而试图区别两种视角下对法律精神解读的差异。
论文的第三章是结论部分,标题为,解读法律精神的视角——文学对法律的审视。这一部分进一步讨论了法律精神的核心价值,同时也是法律与文学追求的终极价值,即正义。在此部分讨论中,首先探讨了文学与法律对法律精神的正义核心价值追求的一致性,其次对第二章中《安提戈涅》和《威尼斯商人》两部作品所论述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指出文学与法律两种视角下对法律精神解读的差异,最后以正义价值为归结,指出现实法律追求的法律精神包括对正义的追求被世俗化,而文学具有诗性的理想正义给予了法律精神重新审视。
本文目的旨在阐释文学反映了法律,但是其所反映的法律内含了一定的文学价值观念,或者说文学以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标准对法律作出自己的评判,并艺术地再造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