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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是贪污罪的一种变形。1997年,我国刑法的修订将职务侵占罪纳入了刑法分则体系,为公司、企业的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但是,从立法之初到现在,对于该罪名的争议却一直此起彼伏。例如,“非法占为己有”是否应当做扩大解释、“职务”的准确含义是什么、法定刑标准过低是否有包庇职务犯罪之嫌、财产刑中“可以”没收财产的问题。当今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人民越来越依赖于金钱,金钱的多寡也成了判断幸福与否的重要指标。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职务侵占罪最高处15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设置过低使得有些行为人愿意冒锒铛入狱的危险,换取自己或家人下半生的“幸福”。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法定最高刑提升至20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思想,但是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设置过低仍然不能达到刑法一般预防的社会目的。其在使企业、单位的财产面临较大风险的同时,也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有必要对职务侵占罪作进一步完善。本文分为四部分,以郭某职务侵占案为切入点,对案件本身的分歧意见进行归纳概括,从而找到争议焦点。通过对有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在得出本案结论的同时,也发现职务侵占罪立法中的缺陷,并提出自己的完善意见。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四种不同分歧意见,并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法理分析。本部分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分别从三个角度对其展开法理分析。分析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并对两者的区别做出深入分析。对调包行为中窃取与诈骗的分析中主要探讨调包行为的手段和属性。最后,笔者从职务的含义,权力来源利用职务的五种情形等方面对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本部分通过上述法理分析,得出自己对于本案的罪名认定。并从简要介绍为何定职务侵占罪。第四部分,本案的启示。在法理分析的过程中笔者认识到刑法在职务侵占罪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几点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