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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二元社会和经济结构等诸多因素,使农村社会保障一直处于社会保障建设的边缘,并且面临诸多困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未起到社会“安全网”、“减震器”、“蓄水池”的作用。法律层面,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更是缺失,立法层次低、体系不健全、立法滞后等问题凸显。本文试图通过对农村社会保障法的一般分析,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演变过程及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现状的分析,总结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对存在不足的原因进行阐述。通过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基本理念的分析和对国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律的借鉴,指出建立体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佳途径。并立足我国农村现实状况,运用历史分析方法、综合系统分析方法、比较分析等方法从总体上对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路径的核心问题即立法模式的选择和立法层次进行定位,并对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丰富完善也提出初步设想。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进行阐述。指出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研究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对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基础问题进行理解与分析,包括社会保障法与农村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的理解,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内涵以及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界定等。第三部分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的分析,指出传统社会保障已经弱化这一现状。再运用分析比较法,指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实践层面和法律制定层面的不足,并找出不足的根源是法定筹资机制的缺乏和法制不健全,得出必须要建立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结论。第四部分通过对人权保障和社会连带理念的具体剖析,指出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国外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一般规律的借鉴,对解决农村社会保障不足的对策即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包括立法模式的选择和立法层次进行定位,并对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初步设想,包括建立农村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在最后的结语中重申本文的观点,指出加快现代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这是解决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不足,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路径。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的选择必须是统分结合下的城乡二元化立法模式。与城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同步,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建立必须体系化,并逐步向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