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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非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虐待行为越演越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比如保姆虐婴案、“铁血”护工案、教师虐待学生案等,这些案件在引起大家关注的同时,也引发刑法理论界关于虐待犯罪的探讨,各种论文见诸专业期刊,学者们都认为现行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已不能解决此类案件。因此不管是社会人士还是刑法学家们纷纷呼吁修改虐待犯罪之规定。在这样的呼声中,2015年11月1日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施行,其中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犯罪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六十条之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的罪名确定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虽有进步之处,但《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关于虐待犯罪的修改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并不能包含所有的非典型虐待行为。本文主要从案例入手,提取案例存在的共同问题,对非典型虐待行为进行概述,然后通过对非典型虐待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进行分析,并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虐待犯罪的修改之处以及所增加罪名即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做出评价。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非典型虐待行为的概述。通过对虐待行为以及典型虐待行为的解释,然后界定什么是非典型虐待行为,即非典型虐待行为是指存在监督、管理、雇佣、监护、看护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非家庭成员之间经常、持续性的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残忍手段。使被害人身体和精神受双重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通过对非典型虐待行为概念的界定了解非典型虐待行为的构成特征,从而正确区分怎样的非典型虐待行为才是犯罪。第二部分是对非典型虐待行为的认定。在分析非典型虐待行为罪与非罪的基础上,对虐待行为与刑法中相类似犯罪行为进行比较分析,主要是与故意伤害行为、侮辱行为、寻衅滋事行为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总结自己的结论。第三部分是对现行刑法关于虐待行为规制的评价。现行刑法对虐待犯罪作了不少修改,比如扩大了虐待主体的范围,强调对特殊弱势群体的保护,区分了典型虐待行为与非典型虐待行为的量刑幅度等,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犯罪的修改还存在着一些缺陷,比如扩大的主体不能涵盖所有虐待情形;权力保护存在偏颇;不能有效衔接其他罪名,因此,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一些具体完善的建议,重新设计法条。对于这篇论文,笔者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些观点可能较为肤浅,希望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