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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际商事仲裁的传统观点及长期实践,当一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被做出地国法院撤销后,其效力就不存在了,在裁决做出地国和其他国家均得不到承认与执行。然而,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旧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已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的需要,一些国家已经开始挑战传统的观点和实践,并在一些仲裁案件中做出了与传统理论相悖的裁决。比如法国,其国内法院在一系列的案件中,均承认与执行了已被外国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在著名的Chromalloy案中,美国法院也执行了已被埃及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这些做法,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激起了轩然大波。本文拟从争论的起因和相关理论的发展两方面入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在深入探究争论深层次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此争议的建议。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介绍争论的产生。在很长的时期里,并不存在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否能在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的争议。从各国的立法实践和国际社会制定的公约中都可以看到,针对仲裁裁决提出的撤销申请,裁决做出地国法院具有排他的管辖权。这已经构成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但晚近个别国家的仲裁实践,对传统的观点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其中尤以Chromalloy案为典型。第二章重点讨论了争论的焦点及其产生的原因。争论的焦点集中在: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为《纽约公约》)的第5条第1款第5项中的“may”究竟是授权性语言还是强制性语言?如是授权性语言,则被申请执行地法院可以自由裁量是否承认与执行该被撤销的裁决;而如果是强制性语言,则被撤销的仲裁裁决完全没有执行的可能。各国之所以会争论may的真正含义,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其本国的经济利益和司法利益。伴随着争论的产生,不同的理论观点也相应诞生了。其中对传统观点最具挑战的是“非内国”理论,它完全剥夺了裁决做出地国法院的撤销权,而认为仲裁裁决是否能得到承认与执行,完全由执行地国法院决定。笔者的意见是:may在此处属授权性语言,根据公约条文的意思,执行地国法院可以依据本国法律自主决定是否执行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在第三章里,笔者提出了解决目前争议的建议。争议之所以产生,完全是因为旧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已难以满足新时代的需要。由于各国利益矛盾错综复杂,新的体系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目前我们必须循序渐进,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为《示范法》)入手,先尽量协调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实践;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基础上,再探讨对《纽约公约》进行比较彻底地修改,或者制定一部全新的相关国际商事仲裁公约;最后,可以依据新的公约的授权,建立一个国际性的裁判机构。这方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为ICSID)等国际仲裁机构给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在结论中,笔者认为《纽约公约》已经到了改革的时候了。但不可冒进,各国利益矛盾重重,需要足够的耐心,循序渐进,才能逐步达到各国全面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