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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但全覆盖不是无限覆盖,应有必要的范围限制。尽管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范围作了规定,由于规范的抽象性和表述的不一致,对于准确把握监察对象范围的判断标准、合理划定监察对象范围,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争议与困惑。本文在对监察对象范围认定标准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新二元论”的判断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纯正公权力和不纯正公权力,倡导建立“二元化”的判断规则,并以“新二元论”为导向,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中管理人员以及人大代表、受托管理公共资产等特殊主体作为监察对象,进行限缩性解释与合理认定,同时就监察对象的规范关系进行了体系性解释,提出了加强监察规范内外衔接的途径与方法,以为合理划定监察对象范围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