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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正当防卫制度在现代刑法中被普遍承认,但其限度条件的认定却是一个难点。中国“撞死逃跑劫匪被判无罪”的案例不仅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争议,也引发了刑法学界对保卫财产权益时的防卫限度问题的讨论。同样的问题在德国刑法中也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德国法在该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适当的借鉴或许可以为中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种新思路。本文首先从正当防卫制度的基本原理入手,分析了中德正当防卫制度在内在属性、其在犯罪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和刑事政策方面的异同,确认了正当防卫制度具有个人权益保护和法秩序维护的双重属性,除此之外,两国采取的折中的刑事政策也为合理限制财产防卫权限奠定了基础。其次,中德两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基本一致。正当防卫的成体条件首先可以被分为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两类。客观条件又可以分为防卫情形和防卫行为,前者解决在当时的客观情形下“是否”能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后者则解决“如何”进行防卫的问题。在上述一般性原理的基础上,本文重点剖析了两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受到《欧洲人权公约》价值取向的影响,德国国内法力图寻求一种折中立场,既又不能过度限制防卫权限,又不能纵容对致死性的防卫手段的滥用。基于这样的考量,德国法首先采取必要性标准保证“合法无需避让不法”,再以比例原则作为补正性标准,限制防卫权的过度扩张,实现法律对生命权最全面的保护。中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权”形式上突破了防卫限度,但实质上依然需要受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制约,中国通说对必要限度的解读与德国法一样,是对必要性与法益相当性双重标准的适用。但是,中国刑法现有学说在没有明确两个标准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欠缺在法益衡量时比例原则具体运用的分析。中国法与德国法基本框架的一致和中国法在细节处理上的缺陷,使得探索引进德国刑法相关制度与经验具备了可行性与必要性。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从微观(具体案例)和宏观(制度原理)两方面进行比较法层面上的总结。为了充分实现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对财产防卫中的致死性行为不能一刀切式地禁止或容许,而必须对防卫行为发生的情景和侵害人和防卫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全面衡量,在必要性和相当性(比例原则)两个层面上合理限制防卫权的过度扩张。而在塑造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过程中,德国刑法清晰的逻辑思维体系和构建案例群的方法论尤其值得发展中的中国刑法理论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