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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虽然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侦查行为之一,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广泛运用这种措施,因为刑事辨认通常可以将实施犯罪的人员与犯罪事实联系起来,它对于发现犯罪线索、引导侦查方向、确定犯罪嫌疑人和证实犯罪等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公安司法机关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能中有着重要价值。且在2012年被《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定证据之一的辨认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重要作用,它不仅是记录整个辨认过程的载体,更是辨认结论的重要体现,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有着重要意义。由此可见刑事辨认作为公安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常用的一种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辨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受到多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包括:不具备有效辨认的条件、组织辨认方法标准不科学、法定辨认程序不完善、辨认笔录制作与审查存在不足。因而辨认结论的准确性就难以保证,而某些司法人员与社会公众对刑事辨认有着盲目的信任与依赖,存在所谓的“辨认迷思”,轻易采信错误的辨认结论,定会产生重大的恶果,甚至可能由此产生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明确规定了回避、禁止暗示、混杂辨认等辨认规则,但是这些有关刑事辨认规则以及辨认笔录的规定比较粗疏、混乱。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辨认错误之防范,没有进行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对辨认的组织、实施以及辨认笔录的审查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无法指导和制约侦查人员开展刑事辨认,难以有效地避免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程序时的不当行为,也难以指引司法人员科学地审查与认定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因此不能有效地遏制与防范辨认错误的发生,进而可能酿成冤假错案,损害司法权威,甚至剥夺无辜公民的自由或生命。为保障刑事辨认的准确性,发挥刑事辨认在刑事诉讼中应有的功能效用,贯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尽可能的避免因辨认错误造成冤假错案,防范辨认错误保证辨认结论的准确性势在必行。本文首先通过明确刑事辨认的定义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进而引出辨认错误的内涵,即辨认错误不仅可能来自于辨认过程中的辨认人自身问题与辨认程序不当,还可能来自于辨认笔录不当的制作、审查与认定,因此应当将辨认错误的内涵界定为与刑事辨认这一侦查行为相关的,致使相关证据蕴含虚假信息,司法人员可能由此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差错与缪误。并以实例论证辨认错误可能带来的危害,借以说明本文研究刑事辨认错误防范的必要性。其次,参考借鉴国内外大量学术界的研究经验,结合司法实践中错误辨认案例,将刑事辨认错误的成因大体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自然条件、辨认方法不当、辨认程序不合理以及辨认笔录制作与审查存在不足。最后,根据当前我国刑事辨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错误辨认的成因,从如何预防辨认错误而引发冤假错案的角度思考,参考域外刑事辨认规则及经验,采取以下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第一,采用有针对性的辨认方法,即落实双盲辨认方法,并采用合理的辩材准备方法,使刑事辨认这一侦查行为更加精确、可靠。第二,从保证辨认主持人的中立性、赋予辩护律师在场权、赋予辨认人异议权与核对笔录权、辨认结束后告知犯罪嫌疑人辨认结果等方面完善刑事辨认程序。第三,筑起预防刑事辨认错误的最后一道防线即完善辨认笔录的制作与审查,及时剔除错误的辨认结论,保证辨认笔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最终达到防范辨认错误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