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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从建国后沿用至今,尽管其间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作了一些调整,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土地征用制度本身,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已经很不适应。尤其是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在征地目的界定、征地范围划分以及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办法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弊端,既造成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和“征而迟用”等现象,降低了土地配置效率,又带来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和WTO的加入,加强包括土地产权在内的财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业化的进行,我国城市化已进入加速发展时期。城市化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土地征用问题。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土地所有权关系、土地使用性质,以及经济关系的变化,涉及到多方面的经济利益,而且由于在立法、执法、司法领域各自都存在很多问题,决定了对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机制进行探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入手,循着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延续道路,直至当前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制度发展的现实状况,通过对我国不同时期的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归纳出我国不同时期(包括当前阶段)的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特点。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制度是建国以来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历史延续与发展,只有从这一点出发进行分析和探讨,才能对将来的征地改革和立法提出科学、可行的建议。文章指出了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土地征用的有益经验和制度的基础上,较为深刻地剖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即集体土地产权体系和我国土地征用法律制度自身的缺陷。本文提出了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构想和建议。针对我国目前土地征用的现状,指出了最突出的几个问题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土地征用补偿不科学等,希望通过分析问题找出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因此以立法、执法、司法角度为切入点,找出上述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度分析可以看到法律在土地征用问题上对诸如土地征用、公共利益等基础概念定义模糊,同时对土地征用程序等问题也不明确。另外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行政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时有发生,土地征用发生争议救济途径也无法得到保证。针对这些问题及引起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笔者按照立法、执法、司法层次提出了相应解决方案,这样从整体上把握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系统的解决了目前土地征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希望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以期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小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