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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建筑业率先试行招标制度改革,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我国招标制度已推广至能源、工业、交通、农业、科技、信息、卫生、金融等多个领域。串通招投标作为招标过程中一个多发现象,不但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而且阻碍了我国招标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破坏了招标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危害巨大。目前我国对串通招投标的规制主要是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对遏制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招标秩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并未意识到串通招投标行为性质上的反竞争性。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也未将串通招投标纳入到规制范围内。故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分析界定串通招投标行为,首先明确串通招投标的概念和表现形式,接着从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性质出发,探究其在限制竞争方面的危害性,将其定性为限制竞争行为,并论证了当前对我国串通招投标引入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第三章以反垄断法的视角分析了其构成垄断行为的三个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客体要件。并就串通招投标反垄断司法过程中适用何种规制原则进行了分析,并确定我国在规制该行为时应采用合理原则。第四章是对串通招投标的反垄断法律制裁体系的论述,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方面,该部分构成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最终都要落脚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民事方面,首先应明确因串通行为所引发民事责任的性质,然后分析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方式;行政方面,首先确定我国串通招投标的反垄断法规制主体,接着介绍了行政制裁的程序内容和责任主体、责任方式,最后对我国反垄断责任减免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刑事方面,主要论述了串通招投标反垄断刑事责任与现行《刑法》中串通投标罪的关系并就该行为反垄断刑事责任的设置加以阐释。通过对串通招投标反垄断法规制的探究,建立健全我国串通招投标的规制机制,为营造我国规范、有序的招标市场秩序添加新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