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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八世纪工业革命以来,由于机器化大生产人类发生了大量的工伤事故,这些工伤事故不仅给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困扰着企业和社会。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工伤事故最重要的两种救济方式,但是如何处理两者间的关系,一直都为各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重视。我国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之间关系的认识都是混乱的、不统一的,因此研究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是竞合关系还是并存关系)对我国而言是非常有意义的。除导论和结论部分以外,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介绍了在用人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两种情况中,立法及司法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之关系的认识情况。这一部分又分为两个小部分,第一个小部分是讲法律法规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规定的不一致。主要列举了一些使用率较高的法律以及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的适用规定。第二小部分是讲司法实践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处理的不统一。这个小部分通过一个表格和对案例的简要分析,使读者可以清晰地看出工伤赔偿“同案不同判”的状况。通过这一部分介绍我国立法和司法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不一致,引出本文的写作目的。第二部分为国外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的处理模式。该部分介绍了世界各国的四种处理模式(选择模式、取代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的概念,以及各自的优缺点。第三部分是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关系的应然模式。这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分为用人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两种情况讨论。对于用人单位侵权,论述了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竞合关系及其理由,并提出了应适用改良的取代模式,即受害劳动者是只能要求工伤赔偿而不能要求侵权赔偿的,除非工伤事故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将侵权赔偿全部给受害劳动者。对于第三人侵权,本文认为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并存关系,提出五点理由来支撑这个观点,并提出应当适用改良的兼得模式,即原则上应当将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相加,但是对于两者中的相同赔偿项目,只能取其一,而且是取较高的那份;对于两者中的不同赔偿项目应当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