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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加入WTO,越来越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来提供保障,其中无疑包括经济刑法规范的完善。为此,有必要加强经济犯罪(包括税收犯罪)的理论研究。偷税罪属于税收犯罪中的基础性罪名。随着刑法的修订,偷税罪的认定从理论到实践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但实践中的偷税犯罪,虽经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仍屡禁不止,而且犯罪数量上升、犯罪方法更新,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影响了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在我看来,立足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就偷税罪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显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价值。 本论文包括七章,具体内容是: 第一章“偷税罪概述”。在简要回顾建国以来偷税罪刑事立法的基础上,辨析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偷税罪定义,并重新作出如下界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章“偷税罪客观要件的认定”。着重论述偷税罪客观方面的三项要求:一是行为的违法性,包括违反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二是行为手段的法定性,即仅限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三是行为量化标准的法定性,即必须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绝对数和相对数两条件。 第三章“偷税罪主体要件的认定”。除阐释偷税罪的两种特殊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外,重点研讨了代征人、税务代理人、无证经营者、非法经营者能否构成偷税罪的主体。 第四章“单位偷税犯罪的认定”。本章虽然探讨的也是主体要件问题,但由于单位犯罪的理论不够完善,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本章从第三章独立出来,从现有的理论基础利实践经验出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有关司法解释,探讨了实践部门对单位犯罪的具体认定以及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 第五章“偷税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漏税、不申报纳税、不进行税务登记等方面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六章“偷税罪与他罪的界限”。重点比较了偷税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同时分析了偷税罪的数罪形态(如牵连犯)问题。 第七章“偷税罪立法完善的建议”。建议修改偷税罪罪状中“数额加比例”的量化标准为绝对数额;修改单位偷税犯罪中罚金刑的适用,由“双罚制”为“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