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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作为人类文明的产物和代步的工具,给人类正常的工作、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然而目前,它在给人类带来福利的同时,也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带来了相当大程度上的灾难,损失了财产财物,破坏了家庭生活,损害惨重。然而,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因素有很多,具体有人的守法意识因素——关于驾驶员的自身素质(道德修养、驾驶技术、法律意识等);其次还有法律因素——交通立法的完善以及群众的认可。随着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道路以及高速公路通车里程逐年增长,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也随之一年比一年增多,如何及时妥当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使受害人获得迅速、切实的赔偿成为当今社会和政府部门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有效解决了侵权责任主体的赔偿能力不足问题,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确立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交通强制险不但弥补了侵权主体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还减轻了赔偿人的赔偿责任。然而,诸如此类的道路交通事故问题解决办法还有很多需要政府和学者共同努力研究,以此来切实保障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今机动车拥有量急剧增加,机动车管理和使用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加和问题的多样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所受理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笔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支架,结合其它文献资料和交通事故自身存在的复杂性研究,以及自身司法实践的感悟和理解,就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认识、道路交通事故执法机制、道路交通事故与民事责任的关系、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待完善等方面试做以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