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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爆发严重威胁了一个甚至多个地区的社会安全和秩序稳定,行政机关能否迅速有效地控制和消除危机,在很大程度上考验着政府的治理能力与治理结构,集中体现了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我国应急法治在赋予行政机关应急决策权时,却忽略了对其程序的保障和控制,使其缺乏必要的弹性制度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掣肘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所以,必须通过相应的程序建设和法治保障来实现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决策程序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以便应急决策主体能迅速作出决策应对危机,稳定社会秩序,同时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为我国早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积累实践经验。本文从论述群体性突发事件与应急决策的相关概念引入,通过分析应急决策与常规决策的区别与联系,得出应急决策并非完全属于非程序性决策的结论,应急决策权的使用也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与原则。同时,行政机关在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应当拥有必要限度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应对效率。然而我国现行的应急法律体系并未给予应急决策程序一定的弹性制度空间,使得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决策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掣肘了我国实现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决策程序的法治化。针对上述问题,学习借鉴学习西方国家的应急决策制度及其为应急决策程序设置的一系列法治保障机制,剖析美国程序性正当程序中“最低限度公正”的理念,有的放矢地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并提出应建立责任豁免机制,激励决策主体迅速决策。以及应在立法上明确应急决策的终止程序,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应急决策权进行权力寻租,无限制地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影响政府公信力。最后,指出应急决策实现的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1),应急决策的程序瑕疵可通过一系列事后法治保障机制加以补正。并且通过程序设计可以兼顾实现应对效率和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权益不受公权力的过分侵害,调整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实现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决策程序法治化,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