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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立法现状入手,首先界定了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认为行政决策听证是行政权力主体在进行抽象行政行为时(非具体行政案件时),与广大的社会主体就相关决定、政策、方案进行协商、论证、阐述,以使其制定的最终的决策、方案或决定最大范围地符合各方利益的民主的法律活动。辨析了听证与公共听证、行政决策听证之间的关系与区别,同时阐述了司法听证、立法听证、行政听证、事前听证与事后听证、法定听证与非法定听证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将行政决策听证界定为法定的事前行政听证。其次,从宪法“权力在民,密切联系群众和接受群众监督”的条文得出了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在宪法中的法律支撑,从《行政强制法》、《价格法》、《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归纳出其对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具体规定情况。然后,从行政决策听证的形式,听证的参与者,听证的一般程序详细阐述了我国行政决策听证会制度的构成情况。还特别探讨了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认为凡是涉及到公众利益的行政行为,涉及到公共政策的行政行为和处置重大事件的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从现状来看,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一,参与者选拔机制不健全,没有明确的主持人资格审定制度,听证代表制度不完善;其二,程序不规范,没有统一的听证程序,听证启动模式不清,听证信息公开不充分,没有充分告之,听证会的笔录制度不完善;其三,听证监督和罪责机制不到位,行政监督欠缺,行政追责机制不健全;其四,听证制度缺乏相应的环境支撑,行政环境中行政机关法制观念不强,缺乏民主决策意识,社会环境中公民听证意识薄弱,法制主体观念不强。基于以上问题,作者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建议:一是健全我国行政决策听证的参与者选拔机制,明确主持人资质,完善听证代表选拔制度,引入第三方监督参与机制。二是规范我国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将程序制度化、流程化,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强化公示,加强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增加信息透明度,防止行政权力乱用。三是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监督和追责机制,从加强行政监督与司法审查,进行民主监督,建立回应机制入手,完善监督与行政追责制度。四是建立行政决策听证的良好环境,行政机关要树立行政即服务的意识,要具有有限行政的观念,明确对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认识,在行政民主中实现协商民主,增强民众的民主听证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