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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和再婚率居高不下并逐渐攀升的时代,在公民物质财富日益充裕的今天,继父母子女关系及其继承权问题成为一个值得被关注和重视的问题。而我国的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在制度框架构建、法律规定、司法适用各方面显得捉襟见肘甚至堪足诟病。对该制度的研究和讨论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实践价值。本文共通过五章展开对我国继父母子女继承权问题的研究。第一章为继父母子女继承权之概述。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必然要依附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基本理论,包括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分类和解除等。应当明确,除非办理收养转为养父母子女关系,只有形成“扶养关系”(而非狭义的“抚养关系”,应注意“扶”和“抚”的区分),继父母子女间才能享有法定继承权,其性质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此外,探寻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历史演进,方可明晰滋生继父母子女继承权的土壤和历史条件,找到制度本身的价值。并得以在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存废的学术争论中,坚定立场,在肯定制度价值的同时采取积极态度对缺陷进行完善。第二章为我国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考察。通过对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的梳理和司法实践的考察,明确该制度的全貌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第三章为我国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的不足。该章在第二章内容的基础之上,明确制度的症结所在并加以分析,便于日后立法“对症下药”。该制度的缺陷包括:未明确继承权的排除情形,“扶养关系”的内涵和认定标准不明,如何解除“扶养关系”也没有明晰的规定,以及我国目前的完全收养模式不足以满足现实需求。第四章是对国外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的考察。虽然国情不同、法系不同,但是继父母子女这一社会关系是相同的。通过对国外的考察,也能为我国继父母子女继承权的研究添砖加瓦。第五章是本文最后一章,为完善我国的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提出几点意见。首先要立足养老育幼原则并规定排除继承权的情形,排除曾受抚养却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取得继承权;其次明确作为继父母子女继承权依据的“扶养关系”的内涵和认定标准,“扶养”既包括“抚养”还包括“赡养”,认定标准应从共同生活、费用承担、主观意愿等方面考察;然后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扶养关系的解除,包括解除的方式、时间以及限制;最后建议我国建立不完全收养制度,继父母对继子女的不完全收养不会切断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